2019年9月20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运环保,代码:30009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中国证监会查明,盛运环保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盛运环保2016年度报告少计资产、负债978,389,345.44元,存在虚假记载。二、盛运环保未按照规定披露2014~2018年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2014~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盛运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四、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逾期债务情况。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盛运环保改正,给予盛运环保及相关责任人警告,并处以罚款。
2019年3月29日,盛运环保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皖证调查字2019027号)。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知名证券索赔专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盛运环保索赔条件暂定为:2015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买卖过该股票,并在2019年3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相关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一旦中国证监会认定该公司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正式委托律师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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