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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奥瑞德或被最终处罚 律师征集股民索赔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证券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1/8 11:25:28

  *ST瑞德(60066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6号),现将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奥瑞德光电股份(11.090, 0.04, 0.36%)(60018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局调查完毕,证监局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证监局拟对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们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奥瑞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以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145台3D玻璃热弯机事项、虚构收回鄂尔多斯(8.420, -0.04, -0.47%)市达瑞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事项导致奥瑞德公开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当期利润总额3,722.78万元、3,722.78万元、16,048.81万元、1,816.97万元、1,753.28万元、3,114.84万元、10,058.50万元、3,399.77万元、9,628.95万元、14,369.61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5月向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资金20,000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奧瑞德于2017年8月和2018年9月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签订典当合同,向金丰典当分别借入当金10,000万元、5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在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与朱丽美共签订8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朱丽美借入资金38,5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11月与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瑞通)签订借款合同,向当代瑞通借入资金8,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奥瑞德有限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于2017年11月与张晓艳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晓艳借入资金8,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秋冠光电于2018年5月与孙健签订借款合同,向孙健借入资金7,8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披露奥瑞德、王悦英及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于2017年12月签订借款暨担保协议,奥瑞德向王悦英借入资金4,700万元(最终认定金额,合同约定金额5,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8年2月向交通银行(5.710, -0.02, -0.35%)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借入24,000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

  上述有关重大合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公司的资金先后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及其控制的褚淑霞银行账户和左昕银行账户,资金使用用途和具体流向由左洪波决定,有的资金用于归还了左洪波个人借款,形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向公司拆借资金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奥瑞德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奥瑞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也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奥瑞德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17年度)显示,奧瑞德2017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和期初期末余额均为0,与事实不符,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于2017年9月与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国都控股认购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5,000万元本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后续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于2017年12月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为上海爱建(贷款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10,000万元债权及其利息等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金额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奥瑞德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左洪波、褚淑霞、左昕为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当代瑞通、王悦英借款提供担保,且关联担保金额达到在年度报告中的披露标准,但奥瑞德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奥瑞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左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褚淑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杨鑫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a15万元罚款;

  五、对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刘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刘迪、张世铭、盛海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陶宏、左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左洪波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在奥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主要决策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证监局拟决定对左洪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表示,认为奥瑞德的索赔条件可暂定为:自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6月1 日期间买入,2018年6月2日及以后卖出或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原文链接:*ST 奥瑞德或被最终处罚 律师征集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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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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