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五洋债:全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启动,律师征集索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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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3/25 0:52:51 |
新浪财经讯 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同时在官方微信、《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刊登《“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
据了解,这是全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第95条规定了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新证券法实施不足半月,已有法院开始启动代表人诉讼制度,可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的进程正在加快推进。代表人诉讼制度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鼓励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后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共同诉讼为基础,同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功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仍未确定。
相关专家认为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采取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既扩大了诉讼容量,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实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不仅合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发展趋势,也是化解证券纠纷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
杭州中院表示,采取人数不特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证券纠纷,系杭州中院在“在线平台+示范判决+集中调解”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证券法》精神,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又一重大实践。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认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违约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最终的维权条件将由法院认定。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
(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15五洋债:全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启动,律师征集索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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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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