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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尼机电公告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者索赔全面启动
作者:李修蛟律…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5/13 22:57:29

  5月12日晚,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尼机电,代码:603111)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同时还发布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经查明,康尼机电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将3.04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导致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未开票即确认收入的方式,通过客户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在正常业务基础上累计虚增收入90,069.42万元(2015年至2017年6月累计虚增收入54,674.53万元)。同时,龙昕科技按正常业务毛利率水平,虚假结转成本。其中,2015年虚增成本8,843.59万元,2016年虚增成本18,759.73万元,2017年1-6月虚增成本7,298.96万元,2017年虚增成本27,624.49万元。导致龙昕科技2015年虚增利润5,568.91万元,2016年虚增利润11,887.80万元,2017年1-6月虚增利润2,315.54万元,2017年虚增利润17,384.91万元。

  龙昕科技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康尼机电《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多次披露了上述虚假财务信息,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廖良茂等22人分别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罚款。

  此外,证监会拟决定:1、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廖良茂给予警公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3、对曾祥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龙昕科技涉及多项违法行为,廖良茂、曾祥洋涉案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廖良茂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曾祥洋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2018年8月22日晚,康尼机电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知名证券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认为,康尼机电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康尼机电股票,并在2018年8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律师在收到赔偿款前不收取律师费。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

  (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康尼机电公告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者索赔全面启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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