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3日晚间,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文化,证券代码;000802)公告称,2020 年12月 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2016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北京文化于1998年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于2014年正式转型文化影视产业
2020年4月29日,北京文化曾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公司在2019年度对子公司进行的内部审计及资产清查中,通过对2019年期初余额涉及的有关往来账户、存货及现有影视项目的合同等资料全面清查、核实,并与相关业务客户、合作方的核对,发现在2018年度存在对在制剧投资收益权转让确认收入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对通过自查自纠共计补缴以前年度税款计入 2019 年度损益的处理、对2018年职工薪酬年奖金及2018年12月社保费用在支付时计入2019年度损益的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公司对上述事项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追溯重述后,2018年度合并利润表项目及金额具体影响为,营业收入由1,205,051,849.73元调整为741,355,130.12元,净利润由324,213,540.37元调整为121,403,579.88元。之后2020年4月30日和5月6日,北京文化连续两个跌停,相关投资者损失较大。
知名证券维权专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李修蛟律师提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北京文化的索赔条件暂定为
1)、在2020年4月28日收盘时持有北京文化,并在2020年4月29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
2)、或者在2021年1月3日收盘时持有北京文化,并在2021年1月4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
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获得赔偿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信息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
(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证券索赔律师:北京文化索赔征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