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002021)2月4日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月4日晚披露的最新公告显示,ST中捷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破产事项。
据悉,ST中捷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ST中捷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中捷环洲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ST中捷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江西金源,系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该重大事件披露后,出现了收购标的破产的变化,该变化将影响收购进程,可能对上述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ST中捷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ST中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此前2020年1月15日,ST中捷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知名证券维权专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中捷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
1、在2015年11月26日到2018年5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002021)股票,并在2018年5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8年3月30日到2018年6月5日期间买入ST中捷(002021)股票,并在2018年6月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3、在2017年12月25日到2018年3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002021)股票,并在2018年3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6)律师提供的全套诉讼材料。
原文链接:ST中捷(002021)被正式处罚 股民可提起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