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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造假十年情节恶劣被拟处罚,股民索赔启动
作者:中信国安…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3/7 18:20:06

  2021年3月3日晚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安,证券代码:000839)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3号)。中国证监会查明中信国安涉嫌以下违法事实:

  其一,披露的《2009 年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2012 年年度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 2009 年-2014 年收入,2009年至2014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收到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预付款后,实际发货共计827,421.35吨,总金额 1,173,425,985.86 元(不含税);未实际发货部分计入账面收入,造成中信国安财务报告累计虚增收入506,321,246.92 元;少计 2009 年-2014 年财务费用,青海中信国安与前述 10 家客户签订的预售合同,未发货资金占用成本为12%-15%,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未进行入账;以上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的虚增利润总额在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占比分别为30.95%、51.54%、47.24%、154.23%、189.66%、6.56%。其二,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等 10 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 2015 年 1 月至 6 月虚增净利润 68,326,102.22 元,导致 2015 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 6.24%,利润总额的 8.56%。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中信国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孙亚雷、李宏灿、吴毅群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万-30万元不等罚款。

  此前,中信国安于2020年5月16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本次调查涉及到中信国安2009年至2015年期间的虚假陈述事项,但直到2020年5月16日才被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时间跨度较长,受虚假陈述影响而投资的投资者数量庞大。但也正是由于时间长,在虚假陈述期间已卖出的股票则失去了索赔机会。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指出,目前中信国安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之间买入,且在2020年5月18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此类索赔案件一般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在股民获得赔偿后再按比例支付律师费。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6)律师提供的全套诉讼材料。

原文链接:中信国安造假十年情节恶劣被拟处罚,股民索赔启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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