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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处罚事先告知书出台 投资者索赔诉讼开启
作者:亚太药业…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3/7 22:06:30

  2021年2月28日晚间,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太药业,证券代码:002370)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427 号),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 号)

  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亚太药业的主要违规行为均与此前子公司上海新高峰财务造假有关。2015 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351.73万元。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817.3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87.03万元,导致亚太药业 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知名股票索赔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表示,亚太药业的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买入亚太药业,且在2020年1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亚太药业的亏损投资者具备索赔条件,投资者可联系李修蛟律师团队进行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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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亚太药业处罚事先告知书出台 投资者索赔诉讼开启

本文关键词:亚太药业索赔,亚太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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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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