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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被处罚,律师团队拟启动索赔诉讼
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3/14 11:50:10

  2021年3月9日晚间,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同洲,证券代码:002052)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345 号)。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1]1号)。

  经证监部门查明,*ST同洲涉及三项违规行为:一是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是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是虚构销售收入。其中,最主要的违规是虚构销售收入: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认为,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对同洲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队创始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ST同洲的索赔条件暂定为:于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买入*ST同洲股票,并在2019年10月26日后卖出或持有*ST同洲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的为准,受损投资者可联系李修蛟律师团队办理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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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ST同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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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ofar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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