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股份被处罚,律师持续征集股民索赔,诉讼即将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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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3/16 10:09:48 |
2021年3月16日,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妮股份,证券代码:002235)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督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1】3号)。安妮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厦门证监局调查完毕,厦门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
经证监部门查明,安妮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港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2015年3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2015年3至12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7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065.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76.22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
安妮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厦门证监局拟决定:
对安妮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以及拟决定对微梦想时任董事及收购前原实际控制人韩燕东、微梦想时任总经理蒙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0年10月14日,安妮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国内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队创始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目前安妮股份的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6年3月10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买入安妮股份股票,且在2020年10月1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诉讼登记。最终的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此类案件一般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在股民获得赔偿后再按比例支付律师费,相对来说,股民的索赔成本还是比较低的。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6)律师提供的全套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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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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