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5日晚间,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妮股份,证券代码:002235)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经证监部门查明,安妮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港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2015年3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2015年3至12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7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065.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76.22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
安妮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安妮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以及决定对微梦想时任董事及收购前原实际控制人韩燕东、微梦想时任总经理蒙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前2021年3月16日,安妮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督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1】3号),安妮股份及部分高管向证监会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免处罚,证监会并未采纳。
2020年10月14日,安妮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国内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队创始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安妮股份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目前安妮股份的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6年3月10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买入安妮股份股票,且在2020年10月1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诉讼登记。最终的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此类案件一般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在股民获得赔偿后再按比例支付律师费,相对来说,股民的索赔成本还是比较低的。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6)律师提供的全套诉讼材料。
原文链接:安妮股份股民索赔新进展:公司被正式处罚,法院受理股民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