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一审胜诉,李修蛟律师团队持续征集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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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艺艺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21 16:53:33 |
金花股份目前正在陷入与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诉讼中,此前的诉讼中,已有部分投资者获得胜诉,且判赔比例较高。这意味着后续或许有更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加入到诉讼队伍中。而目前已经有数百位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向法院提出诉讼。
公开报道显示,较早披露的一起诉讼是,2021年1月11日,投资者魏某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金花股份、金花投资因虚假陈述造成其投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者赔偿共计40383.78元。法院审理认为,金花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占用其资金的重大合同行为,属于隐瞒遗漏重大利空信息的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诱导了投资者看多并买入或持续持股,其行为与投资者决策具有关联性。2021年9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金花股份向魏某赔偿损失40383.78元,金花控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上市公司赔偿大幕缓缓拉开。公司已提起上诉。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李修蛟律师团队对金花股价展开持续征集,凡是在2019年1月3日到2020年4月29日之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报名。
金花股价被证监会处罚的情况:
2020年8月5日,ST金花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0年8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经查明,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有: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上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一、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吴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张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侯亦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原文链接: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一审胜诉,李修蛟律师团队持续征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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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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