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律师团
股民索赔律师
广东榕泰股民索赔
延安必康股民索赔
柏堡龙股民索赔
长园集团股民索赔
您现在的位置: 证券索赔网 >> 虚假陈述索赔 >> 本网索赔动态 >> 正文
北特科技预处罚出台,投资者拿到索赔前无需付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2/13 12:15:48

  2021年12月10日晚间,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特科技,证券代码:603009)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披露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于2021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7号】。点击查询公告详情:北特科技(603009):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北特科技涉及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系北特科技全资子公司)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等行为, 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涉嫌多计利润总额1277.3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5405.62万元)的23.63% 。      

  北特科技2021年11月26日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12月10日就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间仅两周10个交易日。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团队表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特科技的索赔条件暂定:于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买入北特科技,且在2020年4月25日后卖出或持有北特科技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投资者对北特科技的索赔案件,将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律师办理北特科技投资者索赔案件,将采用全风险收费方式,投资者在拿到赔偿款之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原文链接:北特科技预处罚出台,投资者拿到索赔前无需付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资讯

    北特科技(603009):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
    热门专题
    焦点图文

    李修蛟律师开讲“证券虚假陈述新
    2022年5月26日下午,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到本所开展……

    2023年12号-奥联电子股民索赔征集
    [2023年12号-奥联电子股民索赔案]2023年2月23日晚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023年11号-三圣股份股民索赔征集
    [2023年11号-三圣股份股民索赔案] 2023年2月7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圣股份……
    专业股票索赔律师推荐 广州股票索赔律师网 广东股民维权网 深圳股民维权律师 证券维权律师网 奥联电子股民索赔
    新纶新材股民索赔律师 同洲电子股民索赔 广东榕泰维权律师 ST国安股民索赔律师 投资者索赔律师网 华控赛格股民索赔律师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 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刑事专业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4-2019 证券索赔网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证券索赔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13719131860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邮编:510620
    点击给我们发送邮件sugio@vip.163.com
    粤ICP备1715009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