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被处罚预告,律师团队将启动投资者索赔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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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2/3 0:47:42 |
2022年1月28日,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晋亿实业,证券代码:601002)发布《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浙处罚字[2022]7 号)。经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晋亿实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晋亿物流有限公司原为晋亿实业全资子公司。经股权结构调整,晋亿物流自2020年11月13日起不再纳入晋亿实业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联营企业,系公司关联方,二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晋亿实业向晋亿物流进行关联销售及采购,合计金额38,272.62万元。期间,因共同与银行开展应收款链平台业务,晋亿实业和晋亿物流之间发生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12月29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75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晋亿物流于2021年1月4日及1月6日分两笔归还。2021年3月4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57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资金当天转回晋亿实业账户。综上,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之间发生关联销售及采购 38,272.62 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关联交易金额45,592.62万元。晋亿实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迟至2021年3月19日才发布了补充公告。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晋亿实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此前2021年11月20日,晋亿实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晋亿实业投资者索赔的的条件为:在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间买入晋亿实业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1年3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预登记。(晋亿实业维权律师推荐)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李修蛟律师团队将在节后即对晋亿实业提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4)律师团队提供的全套诉讼资料。 原文链接:晋亿实业被处罚预告,律师团队将启动投资者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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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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