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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再遭证监会调查,投资者索赔可同时开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4/3 1:27:58

  2022年4月1日晚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潮能源,证券代码:600777)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此次调查极可能与公司涉及的广州农商行案件有关。今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包括新潮能源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定新潮能源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据悉,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行曾与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规模为25亿元,预计期限为48个月。自信托成立之日起,广州农商行通过国通信托分两笔向华翔公司累计提供贷款25亿元。

  根据《差额补足协议》,由新潮能源等主体提供担保。2020年4月14日,国通信托向广州农商行发出《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提前终止通知函》,国通信托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提前终止本信托并进行清算,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结束登记。借款人华翔公司应于2018年6月28日归还本金5000万元、2019年6月28日归还本金1亿元而未归还,截至起诉之日,未偿还任何债务,差额补足义务人、股权质押人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而广州农商行将相关方告上了法庭。

  但据新潮能源称,《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真实性存疑,尚不足以认定新潮公司具有提供差额补足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差额补足协议》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信息披露程序,广州农商银行作为债权人也未予审查,不构成善意,因此《差额补足协议》无效,新潮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李修蛟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差额补足协议》是担保性质的约定 ,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信息披露程序,该协议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上市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案涉《差额补足协议》签订时在《民法典》实施前,彼时的法律规定是公司法与担保法,过去的司法实践即使依据九民纪要的精神审理案件,《差额补足协议》无效,上市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仍需就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不高于二分之一)。此案新潮能源已上诉至广东省高院,二审尚未判决。

  此前新潮能源因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对于相关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问题于2021年12月24日晚间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修蛟律师认为,新潮能源前后两次被证监会调查,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索赔条件可暂定为: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600777)的股票并且在2018年12月19日之间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2年4月2日之前买入新潮能源(600777)的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2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机会索赔。(新潮能源股民维权律师简介

原文链接:新潮能源再遭证监会调查,投资者索赔可同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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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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