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股份(ST花王)被拟处罚,重整事项未定,股民宜早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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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18 15:40:35 |
2023年3月15日晚间,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花王股份、ST花王,股票代码:603007)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2号)。
此前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公告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23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24号)。
1月底,ST花王发布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亿元至-1.8亿元。日前,ST花王还公告,重整及预重整事项尚未被法院正式受理,公司是否会进入破产重整及预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尚未得到解决,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近9800万元。目前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尚无切实可行的融资渠道,存在占用资金无法及时归还的风险。
江苏证监局查明ST花王涉及的主要违规为:ST花王涉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9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ST花王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8,200万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4%。截至目前,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已归还7,200万元占用资金,仍有1,000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ST花王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花王股份(ST花王)股民的索赔条件暂定为: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花王股份(ST花王)股票,且在2022年12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亏损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起诉索赔,尽可能挽回损失。 原文链接:花王股份(ST花王)被拟处罚,重整事项未定,股民宜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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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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