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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被立案调查,股民有望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股民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5/5 0:40:35

  2023年4月29日,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冀中能源,股票代码:000937)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3004号),称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冀中能源维权律师简介

  公司从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获悉,冀中能源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3006号),因冀中能源集团涉嫌组织、指使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冀中能源集团立案。

  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119.70亿元,超出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融服务协议》中“每日存款余额(含利息)不超过 50 亿元”的约定。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确认 2020 年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对2020年度超出限额的财务公司存款进行了追加确认。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年度董事会时,公司的财务公司存款超限问题已经整改完毕,存款余额降至50亿元以下。目前,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49.77亿元,符合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冀中能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冀中能源股民索赔的条件暂定为:于2023年4月29日之前买入冀中能源股票,且在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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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冀中能源被立案调查,股民有望索赔

本文关键词:冀中能源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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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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