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被证监会立案,股民可依法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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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25 11:28:15 |
2023年11月18日,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超卓航科,股票代码:688237)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超卓航科股民索赔的条件暂定为:在2023年3月30日到2023年11月4日之间买入超卓航科股票,并且在2023年11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亏损股民,可提起索赔。
超卓航科遭中国证监会立案,初步判断与“599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事件有关。
因为同日,超卓航科还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23年3月30日,超卓航科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下称上海超卓),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6,000万元存入招行南京城北支行,其中5.995万元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被作为相关票据的保证金,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
2023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将实际存放于招行南京城北支行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披露为购买了浙商银行(2.530, 0.01, 0.40%)5,995万元的结构性存款,未真实反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
2023年10月7日,5,995万元票据保证金被划出上海超卓账户,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直至2023年11月4日, 公司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我局决定对超卓航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超卓航科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部门立案调查,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原文链接:超卓航科被证监会立案,股民可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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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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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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