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5日,华仪电气(股票代码:600290)公告称,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华仪电气股民索赔的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1月25日之间买入华仪电气股票,并且在2019年11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8年4月10日到2023年6月22日之间买入华仪电气股票,并且在2023年6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均可发起索赔。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涉嫌虚增营业收入34,725.64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12.5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99.05万元。
华仪电气2017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959.78万元、3,729.13万元、5,501.49万元、4,600.77万元和6,258.11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前华仪电气第一次处罚违规后,许峰律师代理的华仪电气(600290)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
上一次处罚发生在2021年,华仪电气(600290)于2021年6月8日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华仪电气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
三、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华仪电气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部门预处罚,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原文链接:华仪电气再被处罚,股民可继续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