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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被预处罚,将被ST并面临投资者索赔,索赔条件初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8/31 0:01:26

2025年8月23日,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扬联众,证券代码:603825)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华扬联众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1年8月18日至2025年1月14日之间买入华扬联众股票,并且在2025年1月1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经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查明,华扬联众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扬创想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嘉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18,153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18,153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10.02%和7.84%。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均为18,153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02%、7.84%、7.91%、11.73%和 12.07%。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华扬联众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二、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32.96万元、6,939.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72%、10.31%。2025年7月10日, 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故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拟决定:对华扬联众、苏同、郭建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此前2025年1月15日,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公司及前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02号、证监立案字0142025004号)。

李修蛟律师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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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华扬联众被预处罚,将被ST并面临投资者索赔,索赔条件初定

本文关键词:华扬联众投资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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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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