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证券维权李律师团队 |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近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林州重机,证券代码:002535)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号)。经查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2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21亿元。这已是该公司五年内第二次因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被监管追责。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办理索赔登记,诉讼时效充裕,建议尽早准备材料、以免错失维权窗口。
林州重机(002535)
事先告知日期:2026年10月14日 002535.SZ
五年內再犯 半年报虚假记载 虚增营收3.23亿
一、立案与处罚事先告知概况
2026年5月26日,林州重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22026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6年10月14日,公司进一步公告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号),监管调查已基本完结,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涉嫌违法事实
经河南证监局查明,2025年1月至2025年8月,林州重机与相关企业开展"贸易"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公司对上述"贸易"业务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2,270.3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35.64%;虚增营业成本32,109.19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43.15%。2026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河南证监局认定,公司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三、拟处罚结果
河南证监局拟决定: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韩录云、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郭钏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2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郭超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此外,监管明确指认林州重机存在"五年内再次实施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的情形,属从重处罚情节。
四、公司背景与经营状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82年,2011年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002535)。公司主营业务涵盖能源装备制造、军工装备制造、煤矿运营服务、铸钢锻压及融资租赁服务,主要产品包括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矿井连续提升机、虹膜识别产品、电液控制系统及铸锻配件等。
从最新财报看,公司经营承压明显。2026年上半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4.05亿元,同比下降30.5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29.3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9,754.45万元,由盈转亏。资金面亦趋紧:货币资金较上年末大幅减少88.53%,资产负债率高达84.66%,流动比率仅0.59、速动比率仅0.45;截至2026年8月,公司28.07%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第一大股东郭现生质押1.49亿股(占其持股的63.06%)。截至2026年二季度末,公司股东总户数约4.39万户。
值得关注的是,林州重机并非首次因信披违规被罚。公司曾于2020年8月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9号),又于2022年4月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早前已有受损投资者就历史虚假陈述提起诉讼,部分案件已和解获赔。本次"五年内再犯"的认定,使公司违规记录再度叠加,也进一步凸显其信息披露内控的薄弱。
索赔条件(暂定)
在 2025年8月29日 至 2026年4月28日(含当日) 期间买入林州重机(002535)股票,并在 2026年4月29日(含当日)之后 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市场公开信息显示,已有多家律师团队就林州重机(002535)发布了相近的索赔区间,具体起止日期略有差异(部分以立案日为基准),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诉讼时效提示
本次索赔诉讼时效自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日(2026年4月29日)起算三年,预计届满日为2029年4月29日,时效充裕。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宜尽早办理登记、固定交易证据,以免因时间推移导致对账单等材料难以调取。索赔须知一、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
✓ 身份证复印件(可暂不进行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
✓ 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需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
✓ 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均应提供)
✓ 详细联系方式(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等)
二、律师费用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律师费
收到赔偿款后再按约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则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三、索赔流程投资者提供材料 → 律师团队审核评估 → 签署委托协议 → 律师代为整理起诉材料
→ 向法院立案 → 开庭审理 → 判决/调解 → 执行获赔
股民只需去券商打印交易记录和账户信息单,其余起诉材料整理、法院立案、开庭、调解或判决以及执行等法律事项,全部由律师代劳,股民只需耐心等待结果。
四、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
根据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已取消起诉的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待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林州重机虽目前仅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鉴于违法事实已较为清晰,适格投资者现已可启动索赔登记。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经济法方向),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4年。
李修蛟律师在公司、刑事、证券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团队在国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领域处于业内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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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
温馨提示:以上索赔条件仅为律师团队初步判断,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不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随时添加专用微信号咨询办理索赔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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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索赔律师
原文链接:林州重机遭处罚事先告知!2025半年报虚增营收逾3亿,受损股民索赔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