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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一致致数千股民或损失过亿 而今索赔不足三百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投资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8/3 4:12:14

诉讼时效仅余两个半月

记者余以墨

2011年10月,国药一致因关联交易和余额披露不实、隐瞒担保、财务处理不规范等事项被财政部处罚。当时,有维权律师推算,2011年3月国药一致流通股为23325.75万股,股东人数为一万多,根据股价落差及流通股数推算,估计有权提起诉讼的股民人数可能有数千,股民受损金额可能高达数亿元。然而,近两年的时间过去了,如今,针对该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仅余两个半月,根据《投资快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真正发起索赔起诉到法院的投资者,仅有三人,金额为295万元。

财务爆出四大问题被罚

公开资料显示,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000028,曾用简称:一致药业、G一致、深益力A。

2011年10月12日,财政部公告称:其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该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资产不实2399万元、负债不实2773万元、成本费用不实704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各项税款176万元。

2011年10月19日,距离财政部处罚一周后,国药一致发布了公告对处罚详情进行了披露。财政局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对关联方交易和余额披露不实1.09亿元(该公司在已披露的2010年年度报告中对涉及的关联方交易及余额的上年同期数进行了修正).2、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1.5亿元担保事项。3、公司及所属部分子公司2009年度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4、未在合并财务报表披露日后收购南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药批发业务的重大资产收购事项。

律师估算数千股民或损失过亿

资料显示,2011年3月,国药一致流通股为23325.75万股,股东人数为一万多,根据股价落差及流通股数推算,知名维权律师刘国华估计有权提起诉讼的股民人数可能有数千,股民受损金额可能高达数亿元。但由于目前时间较为紧急,而有些股民考虑到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或者其他原因,主动或被动的放弃起诉,更主要的是,绝大部分受损股民根本不知道可以就此索赔,故对进行实质性维权的股民人数,刘律师表示无法做出乐观的预计,估计人数可能不超过一百。

以上是一年多前维权律师作出的悲观推测。然而,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在诉讼时效即将于10月份到期的最后两个多月里,《投资快报》记者发现,据不完全统计,仅有三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为295万元。

“虽然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提起民事索赔对很多股民来说,可谓闻所未闻,但实际上并不罕见,也不缺少获赔案例。”刘国华律师曾经表示,“截止目前,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股民超过一万,涉及金额超过十二亿,而此类已结案件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所以,相对于很多其他类别的经济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案件赢得诉讼、获得赔偿的几率算是非常高的。”

然而,现实比推测似乎来得更加悲观。

诉讼时效仅余两个半月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2011年10月12日,国药一致发布了《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和公司整改情况的公告》,所以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3年10月12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如此算来,针对国药一致发起索赔的时间只剩下最后的两个半月,如果算上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真正的时间仅为两个月左右。

附:国药一致维权索赔细节:

1、哪些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根据财政部的处罚可知,国药一致2009年度会计信息存在大量问题,该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是在2010年3月23日发布的,所以,国药一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10年3月23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由于虚假陈述事项在2010年年报中被修正,国药一致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更正)日应为2011年3月22日,即2010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

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本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1年3月22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2、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存在投资差额损失?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准日为从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就本案而言,由于从2011年3月22日起算,截至2012年2月15日,国药一致股票的换手率累计刚刚超过100%,因此2012年2月15日应为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出,基准价应为26.64元。

3、如何计算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2月15日(含该日)卖出该股,则以实际卖出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如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1年2月15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以26.64元为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例如,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以36.64元买入10000股,在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2月15日以29.64元卖出,则投资差额损失为7万元;如在2012年2月15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投资差额损失为10万元。

所以,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1年3月22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可依法提起诉讼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4、应该到哪家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投资者起诉国药一致应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原文链接:国药一致致数千股民或损失过亿 而今索赔不足三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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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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