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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大智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5/20 11:31:19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5月19日讯,2014年5月16日晚,南纺股份 (600250.SH)发布公告,南纺股份于5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2006年到2010年5年间连续虚构利润合计3.44亿元。知名证券律师宋一欣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可认定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索赔。

  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认定,南纺股份2006年虚构利润3109.15万元,2007年虚构利润4223.33万元,2008年虚构利润15199.83万元,2009年虚构利润6053.18万元,2010年虚构利润5864.12万元,合计34449.61万元,南纺股份2006年到2010年5年间连续虚构利润,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

  此前,南纺股份于2012年3月23日曾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并于3月27日公告。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表示,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由此,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丁杰、刘盛宁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给予杨京城、韩勇、赵万龙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给予郭素强、汪纯夫、徐康宁、杨忠、王开田、邱斌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行政处罚。

  而南纺股份则在公告表示,2012年以来,公司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已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2010年度以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于2012年度实现扭亏为盈,顺利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将被*ST处理,连续3年亏损则要被交易所暂停上市,而连续4年亏损则要退市。然而南纺股份连续5年亏损,却因为虚构利润而得以保全了上市资格和融资资格。对此,宋一欣律师认为,这表明相关法律存在漏洞。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此,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计,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联合向曾经购买过“南纺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共同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可以认定南纺股份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南京中院起诉南纺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要求索赔投资损失。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南纺股份(600250),并且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原文链接:南纺股份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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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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