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长生生物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之路充满了不确定性。为了增加获赔的筹码,建议投资人将四类责任主体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等了近三个月,ST长生受损投资者等来了戏剧性的结果。
2018年10月16日,证监会向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生物”)下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实长生生物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据此,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对长生生物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与此同时,药监部门对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其总资产占上市公司比例超过90%)做出了超过91亿元的巨额罚款决定。
对于受损投资者来说,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你可以去索赔了,但企业钱却没了。这三个月里,ST长生从连续32个跌停到停牌,股价从7月13日开盘的23.89元到停牌后的3.26元,剔除控股股东高俊芳家族的持股,股民平均损失也高达53万元。
重罚之后,投资者损失谁来买单?
股民可启动索赔
10月16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于日前向疫苗事件相关案件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依法从严惩处长生生物在资本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等高管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措施。
经查,长生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问题疫苗不符合标准以及停产和召回的相关信息;二是披露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是未披露被吉林药监局调查的信息;四是违规披露狂犬病疫苗GMP证书失效致主业停产以及该证书重新获取的情况;五是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第69条,虚假陈述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据此,长生生物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无疑,其中第五点“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最为明确,这也是此前媒体没有披露过的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18条,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遭受亏损的股民可以向长生生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主体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由于证监会披露的长生生物违法事实较为概括,虚假陈述实施以及揭露的的时间界定尚须具体内容公布后确认,但第五项违法事实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可以确认,长生生物公告2015年、2016年以及2017年度年报的的日期分别为2016年4月29日、2017年3月31日以及2018年3月9日,此即为该三年度年报各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相对复杂,不考虑年报虚假记载内容与其他虚假陈述事件重合的情况,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消息的2018年10月16日可以视为2015—2017年度年报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据此,可以提起索赔之诉的购买ST长生股票的时间点至少可以追溯至2016年4月29日。
90亿+高额罚款重创长生生物
在证监会处罚长生生物的同时,长生生物还公告了两则信息:一是其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收到了国家药监局和吉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二是长春长生设立狂犬病疫苗专项赔偿金。此前不久,长春长生还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长春高新(190.380, -5.02, -2.57%)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上述事件须长春长生承担的金钱义务如下:
1.吉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共计约91亿元;国家药监局罚款1203万元;2.追缴长春长生自2017年度起因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而不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3.狂犬病疫苗专项赔偿金,总额未披露。
上述第1、2项罚款应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目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长生生物2017年度年报,长春长生总资产为41.95亿元,净资产为31.39亿元,按此数据,长春长生的净资产只有吉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的三分之一左右,换句话说,长春长生的全部资产用来缴纳罚款还不够。
长春长生与长生生物是彼此独立的法人,即使长春长生没有能力缴纳罚款,上市公司长生生物也没有代替长春长生缴纳罚款的义务。表面看起来,罚款似乎与长生生物无关,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长春长生不是一般的子公司,根据长生生物2017年度年报,长春长生总资产、净资产占长生生物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高达93.02%、81.4%。
从净资产的角度看,没有了长春长生的长生生物,净资产锐减到7.1亿元。而长生生物股民的账面损失是多少呢?从7月13日到停牌的9月3日,长生生物市值蒸发了205亿元,扣除高俊芳家族以及长生生物高管持有的股份(持股比例约54.21%),普通股民蒸发的损失约94亿元。
7.1亿元的净资产残值,94亿元的股民损失,即使胜诉,股民的获赔率也只有7.5%左右。
向其他责任主体索赔也困难重重
根据证券法第69条、第173条以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7条的规定,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包括四类:一是发行人、上市公司;二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是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券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四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券商中负有责任的高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中的直接责任人。
这四类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第一类主体上市公司承担的是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不管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有没有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长生生物因受子公司罚款的连累已无力赔偿股民损失。在剩下的三类责任主体中,股民成功索赔的可能性也不容乐观。笔者从责任主体的资金实力以及索赔的难度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关于长生生物的高管及直接责任人。证监会10月16日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除处罚长生生物外,还处罚了高俊芳、张晶、刘景晔等22名公司高管及直接责任人。根据《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6条行政处罚前置的规定,投资人可以对该类主体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但这些高管作为自然人,其资金实力有限,更关键的是其中最有实力的高管如董事长高俊芳及其家族持有的股份已经被法院轮候冻结。
二、关于证券服务机构。根据长生生物2017年年报,长生生物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的券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财务顾问)为兴业证券(5.000, -0.07, -1.38%)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自然人相比,专业机构的资金实力更为雄厚,但问题是截至目前,证监会尚未对上述机构做出行政处罚,也没有对上述机构立案调查的消息传出。股民起诉该类主体还须等待时日,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三、关于证券服务机构的高管及直接责任人。此类主体截至目前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且该类主体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起诉的股民要举证证明该类责任主体对虚假陈述存在过错,对股民来说难度太大。
可见,向上述每类主体索赔都有一定的困难。但如果后续证监部门对兴业证券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处罚,则投资者向证券服务机构尤其是券商索赔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券商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并不少见,兴业证券也是欣泰电气发行上市的券商,欣泰电气欺诈上市事件爆发后,兴业证券设立了5.5亿元的赔付基金,用于先行赔付投资人的损失,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责任的先例不多。
原文链接:长生生物遭90亿+高额罚款重创 投资者损失谁来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