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上普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开庭 双方争议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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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21 14:11:54 |
新浪财经讯 11月21日上午,数十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T上普(7.690, 0.00, 0.00%)(维权),600680,股票曾简称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投资者被告*ST上普各有两位律师出席庭审,因为双方争议巨大,庭审结束后,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ST上普股民维权入口)(*ST沪普B股民维权入口)
2018年3月19日晚间,*ST上普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ST上普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ST上普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故证监会对*ST上普作出行政处罚。
此后投资者根据证监会对*ST上普的处罚结论陆续提起索赔。作为21日开庭系列案件的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透露,在21日的庭审中,针对投资者提起的索赔,*ST上普认为投资者损失是由系统风险、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且被告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投资者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投资者的起诉。此外被告*ST上普还认为,案件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7年1月29日,即*ST上普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在此后再买入股票的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
对于*ST上普的答辩,原告方认为本案不存在任何系统风险,被告也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这一风险,经营风险等也不能作为因果关系排除要素扣除。对于揭露日问题,原告参照上海地区相关法院判决的创兴资源、安硕信息(17.360, 0.12, 0.70%)(维权)、大智慧(3.820, 0.07, 1.87%)(维权)等案件的判决,认为揭露日应为2018年1月10日,即*ST上普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
梳理*ST上普发布的信息发现,2018年4月21日,*ST上普公告被10名投资者索赔约950万元,6月12日,*ST上普公告被75名投资者索赔约1930万元,8月25日,*ST上普公告被72名投资者索赔约1409万元,11月17日,*ST上普公告新增加97位投资者的索赔诉讼,增加金额约为2279万元,至此投资者总计提起的索赔金额约为6568万元。*ST上普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将减少公司本期利润。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参照过去上海法院的判例,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2015年3月21日到2018年1月10日之间买入*ST上普股票,并在2018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仍可继续提起索赔,不仅仅是A股投资者可以索赔,B股投资者同样具备索赔资格。 原文链接:*ST上普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开庭 双方争议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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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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