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虚假陈述案终审胜诉 投资者可继续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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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23 17:15:13 |
新浪财经讯 11月23日消息,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山东墨龙(002490)投资者索赔案作出二审判决,针对山东墨龙提起的上诉,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山东墨龙投资者索赔获得终审胜诉。
“这对山东墨龙投资者来说是个好消息,将在很大程度上为投资者挽回虚假陈述给其造成的损失,也鼓舞了后续墨龙投资者的索赔积极性。”部分投资者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称,目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有大量案件处在一审阶段,部分已经开庭结束,部分近期将会开庭审理,估计很快将会通过判决或调解的方式结案。
此前2018年8月初,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山东墨龙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纠纷作出首次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当时法院判决,因山东墨龙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山东墨龙应予赔偿;对于因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部分,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判决山东墨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投资者110余万元。法院对于山东墨龙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请给予了72%的支持,认定扣除28%的系统风险。而当时法院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也为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即2017年3月22日。
此前2017年9月,山东墨龙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证监会查明,山东墨龙2015年一季报净利润虚增2,404.77万元,山东墨龙2015年半年报净利润虚增8,214.05万元,山东墨龙2015年三季报净利润虚增10,519.07万元,山东墨龙2016年一季报净利润虚增6,140万元,山东墨龙2016年半年报净利润虚增15,231.64万元,山东墨龙2016年三季报净利润虚增22,731.56万元。
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4月25日到2017年3月22日之间买入山东墨龙股票,并且在2017年3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法院前期判决确定的投资者胜诉条件,投资者可以尽快提起索赔。 原文链接:山东墨龙虚假陈述案终审胜诉 投资者可继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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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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