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包括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内的9部法律修订草案议案,这意味着“久违”的证券法终于迎来了“三读”。按照时间推算,年内证券法出炉可期。
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的只字片语修订都会对市场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对于证券法修订的呼声高涨,急盼的修订内容也多有共识。
今日早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委员长会议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疫苗管理法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建筑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证券法修订草案出现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中,意味着“三读”将来。
证券法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它的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大局,决定着资本市场未来很长时间的法治方向,参与修订者谨慎修法,市场参与者屏气关注。本轮证券法修订时间周期较长,截至目前已历经五年,“二读”已过“三读”未至,根本原因在于修法一事牵扯范围广、涉及利益多、市场情况多变、各方观点不一,要完成法律修订,困难太多,要达成共识,任务太艰巨。
尤其是2015年的股市异常波动暴露了资本市场诸多问题,仅靠小修小补已满足不了市场的改革需求,大刀阔斧势在必行。市场普遍希望,本轮修法不仅能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四者的关系,还能把握适应创新需求与监管成本的平衡点,满足对投资者保护的精细化要求。更重要的是,还得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日后的制度设计留足法律空间,这些都将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按照惯例,法律的出台会经过“三读”,即三次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审议,此次会议就是《证券法》的“三读”,若达成共识,证券法就会出炉,这意味着年内证券法出台可期。
和别的法律不一样,《证券法》尚未经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修订内容如何、有哪些新的变化尚不明了,需等待进一步官宣。
当前证券法的许多内容已经难以完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不仅证券发行管制过多过严,直接融资比重过低,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而且证券跨境发行和交易活动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不能适应市场创新发展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需要,加之,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对投资者保护不力,信披质量不高、监管执法手段不足,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2015年年中的股灾,暴露出监管和法律方面的诸多漏洞,需要全盘考量,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证券法》进行修订。
所以,在总结证券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证券法起草组参考借鉴境外证券立法经验,先后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重庆等地开展调研,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证券法修改提出的意见建议,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业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随后递交的新版《证券法》修订草案更加全面、更为完整。
2014年4月中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读审议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明确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确定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律规则,健全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同时,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尊重了证券行业的自治与创新,突出了监管者的简政放权,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完善了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提高了失信惩戒力度。
当市场期待一读之后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时,2015年6月末的股市震荡,让立法前景变得不再明朗。知情人士透露,本次修法内容多、变动大,修订草案中的细节,市场反应较为敏感,内部需多次探讨予以确定,再加之股市的异常波动后要更多研究经验教训,《证券法》的修订安排向后推迟。
2017年4月,久违的《证券法》迎来了“二读”。因改动较大,二次上会的新版本更像是“一读”,因担心影响市场,全国人大从“法律修订敏感”角度考虑,没有依从惯例在“一读”和“二读”之间向市场公开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不过从官方披露的消息来看,“二读”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主要聚焦了七方面内容,包括注册制暂不规定、加强监管、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强化信息披露、突出投资者保护、完善证券交易规则、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等内容。
没到最后一步,谁都不知道证券法将以何种内容面世,法律的修订需要契合当前的金融市场发展现状,也得为未来的市场发展留足法律空间。
目前从市场各方的呼吁来看,已达成部分共识,包括:
第一、 完善基本交易制度,在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退市等方面进行修订;
第二、 强化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监管职责,增加执法权限;
第三、 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四、 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内涵,为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股本融资提供渠道;
第五、 规范现有的资本市场规则等;
第六、要更贴合市场发展实际,还需要从立法层面让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一重大改革平稳落地,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能力,立法之迫切已不言而喻。
从全国人大发言人张业遂表态“2019年的立法任务包括证券法”,到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表示“证券法修订要加强投资者保护,要在发行、交易等证券市场运作等机制方面进行改革补充”,再到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提出“要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建议“应规定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违规主体的全部或部分罚没款项设立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用于在发生证券市场违规案件时对合格投资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涉及修订证券法的动向越来越多,市场参与各方期望越来越高。
现行《证券法》等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强,违法成本太低,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已成为监管层关注点。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建议,在《证券法》第189条、193条中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违法主体的处罚标准,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行为的刑罚力度,延长相关责任人员刑期等。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指出,在我们的资本市场中,有人利用信息造假,操纵市场,操纵价格,获取几个亿、十几亿、甚至更大的暴利,可是被查处时,顶格罚款几十万,造假的成本太低,致使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证券法》对于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制定的处罚标准太低,导致市场中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
我国的《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被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曾经做了3次修正和1次修订。但是,《证券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对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标准没有进行太大的修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顶格处罚大部分都是30万元或60万元。
贺强表示,过低的违法犯罪成本使我们的监管难以扼制资本市场的造假与操纵行为,导致市场过度投机,内幕交易不断,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必须要在资本市场建立严格的重罚制度。要学习美国处罚安然公司造假的经验,使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谁造假,就罚他一个倾家荡产,同时,还要强化实时的动态监管,对市场中操纵股价,操纵市场的行为要坚决查处。而且还需要其他制度相配合才能行之有效。一是要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二是要建立对受损害投资者有效的赔偿制度。
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也指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证券欺诈发行类案件不断增多。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程度高、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坏性强等特点。
原文链接:证券法8天后迎“三读”:六大修订内容可期,加大处罚力度呼声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