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5日晚间,泰和科技(37.920, 0.63, 1.69%)(维权)(300801)、秀强股份(7.410, -0.06, -0.80%)(维权)(300160)、雅本化学(4.070, 0.04, 0.99%)(300261)三家创业板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相关信息披露还显示,泰和科技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为鲁证调查字[2020]1号,应为山东证监局立案调查,雅本化学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为苏证调查字2020005号,而秀强股份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为苏证调查字2020004号,可推测雅本化学和秀强股份为江苏证监局立案调查。
证券维权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对上述三家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评论认为:
第一,公开信息来看,这应该是新《证券法》施行后首批被调查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的提示,广大投资者应该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新《证券法》施行后,证监会在调查通知书的措辞上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过去大部分时候写的都是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或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这次多出了涉嫌误导性陈述的字样,这在过去是少有的,这也是过去一直以来的呼吁,支持证监会对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写的更加详细;
第三,如果泰和科技(300801)、秀强股份(300160)、雅本化学(300261)三家上市公司的违规坐实,将根据新《证券法》予以处罚,同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果存在损失可以发起索赔。
许峰律师指出,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许峰认为,“如果适用新《证券法》并且相关上市公司违规事实被确认,最高可能被处以一千万元罚款,董监高最高可能被处以五百万元罚款,但这个是顶格的幅度,具体需要根据违规事实由证监会确定,目前关于证券违法行为处罚的相关细则还未发布,建议证监会尽快发布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细则,让市场形成明确的预期。”
公开信息显示,在被调查之前,泰和科技、秀强股份、雅本化学分别收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或关注函。
雅本化学于2020年2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2号),并于2月14日公告回复内容。
泰和科技于2020年2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7号),并于2月10日公告回复内容。泰和科技于2020年3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46号),并于3月11日公告回复内容。
秀强股份于2020年2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16号《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并于2月14日公告回复内容。秀强股份于2020年2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36号《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并于2月19日公告回复内容。
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怎么办?许峰律师提示,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初步判断,在 2020 年 3 月 15 日之前买入泰和科技(300801)、秀强股份(300160)、雅本化学(300261)股票,并且在 2020 年 3 月 16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相关股票,目前均可对索赔事项保持关注,并做初步的准备工作,在证监会作出处罚后,投资者可发起索赔诉讼,具体的索赔条件也将在证监会调查过程中初步确定。”许峰律师认为,新《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非常大,极端情况还可能会产生集体诉讼,建议投资者一个是对证监会的调查进展以及索赔进展保持关注,再一个就是就是要提高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学会在新《证券法》的指导下投资。
原文链接:新《证券法》下证监会调查首现 或被罚款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