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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驳回中小股东提案  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针锋相对出具法律意见书
作者:马一鸣 文章来源:雪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25 15:40:47

2020年4月23日,在山东新潮能源连发四篇法律意见书驳回中小股东权利后,众多中小股东们为了捍卫自身权益,也委托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宋一欣发布了法律意见书。

一、新潮能源与中小股东的恩怨情仇

新潮能源的股东和管理层争端起于去年,当时新潮能源股价屡创新低,股东们已经流露出不满。

而在今年,全球油价大跌,但新潮能源管理层仍坚持开发页岩气,于是中小股东们和管理层的战略发展方向分歧越来越大,终于在最近正式闹到了台前。

在今年4月16日,新潮能源董事会收到中小股东们《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

按照函件内容,新潮能源五位大股东联合,提名自己认为合适的董事与监事。

这份提案是由新潮能源股东深圳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绵阳泰和股权投资中心、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五家股东联合向新潮能源董事会提交的。

另外,新潮能源第一大股东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虽未参与提交,但委托金志昌盛代其提出临时提案。

这五家股东目前持有新潮能源的股权比例为10.03%。

在4月17日,新潮能源再次收到另外一份《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

这份提案由宁波驰瑞、宁波善见、绵阳泰和、隆德长青四位股东联合提交。

这份提案明确提出,新潮能源现任董事长刘珂、董事刘斌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职位,要求重新进行选举。而这四家公司合计持有新潮能源的股份为3.22%。

至此八位股东联合出马,要求提名新的董事会及监事,让股东投票选举出股东们认为最适合的管理团队。

但在随后的4月20日,新潮能源董事会却凭借着四份法律意见书否认了这些中小股东的权利,拒绝在接下来的股东大会上面增加提案。

新潮能源这种无视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收到了山东证监局、上交所的监管函。

按照监管函要求,新潮能源应“审慎、妥善处理相关股东提请增加临时提案事项,保障股东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

另外,众中小股东们也委托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发布了法律意见书。

二、新潮能源和中小股东的两大争端

本次新潮能源股东和管理层矛盾背后的材料浩如烟海,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在整理完材料显示,本次双方的问题节点在于两点:

1、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提名权、表决权委托的有效性;

2、深圳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涉及的提案的效力。

对此,宋一欣律师针对这两个问题也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

在新潮能源反驳中小股东提案的法律意见书中提到,国金阳光“放弃”提名权。

那真实情况是否属实呢?

对此宋一欣律师提供了当初新潮能源上市时候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根据当初内容显示:

当初国金阳光将授权金志昌盛代其行使其持有6.00%股权所拥有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相关股东权。

在《报告书》中,国金阳光承诺,“若金志昌盛已经完成出资认购新潮实业发行股份购买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股权配套融资份额的相关股份登记等相关事项,则本企业将本企业持有的新潮实业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权利授予金志昌盛行使。”

另外根据北京大成律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国金阳光作为财务投资者,当初虽然承诺不派董事,但是为了保持控制权稳定,国金阳光同意将股权表决权委托给金志昌盛或金志昌顺。

而且作为实控人,国金阳光对于表决权具有稳定性,承诺不行使相关董监高的表决权和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但并未放弃,而是委托给了金志昌盛。

当初增发日期在2017年8月22日,至今使用权仍在有效期内。

所以宋一欣律师认为,金志昌盛拥有国金阳光的受托权是真实有效的,而且根据《民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金志昌盛本次提案权不应被新潮能源董事会剥夺。

另外针对第2点深圳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涉及的提案的效力,宋一欣律师也进行了分析。

在新潮能源反驳中小股东的提案中,新潮能源认为中小股东们的提案存在两个问题:

1、认为金志昌盛存在用章问题,否定了金志昌盛的权利;

2、认为金志昌盛和奥康投资已经发生仲裁纠纷,奥康投资曾口头通知,金志昌盛持有的新潮能源已经被冻结,并不具备相关股东权利。

但根据宋一欣律师依据法律表示,新潮能源现任董事会的这种否定金志昌盛提案权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根据《公司法》,金志昌盛作为股东和受托人,这种提案权在原则上不可以限制。

而且根据《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也没有权利对内容进行审议,只要核实股东身份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要求,那么就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所以新潮能源董事会的此次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另外,宋一欣律师认为用章协议问题是兆恒和金志昌盛之间的矛盾,和新潮能源无关,这种争议完全可以查询当初在工商局的相关材料来确认。

对于反驳中小股东提案文件中提到的所谓“口头通知冻结”,宋律师认为这种所谓的口头通知没有相关依据,新潮能源这种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而且金志昌盛作为股东,尚且在证登公司确认,也未被证监会处罚过,股东权益不应该被剥夺。

最终,宋一欣律师认为金志昌盛的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应该被充分表达,新潮能源没有权利去限制和剥夺。

目前看来,新潮能源和中小股东们的争斗正在上演,而二级市场上新潮能源最近股价也是大幅波动。

那么在本次争端中,广大股东们的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呢?我们将进一步关注事态的发展

作者:马一鸣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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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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