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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网力(300367)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1/9 10:59:32

时间:2020.11.08 16:11

    重要提示: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无需申请停牌,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一、 基本情况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 2020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4月 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公司董事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5)。
    2020年 11 月 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12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光、赵永军、张新跃、蒋宗文、张晟骏、张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及原实际控制人刘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方网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年 4月至 2019 年 3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等 5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视达)等 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1.2017年 4 月 20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20,000万元;
    2.2017年 7 月 26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15,000万元;
    3.2017年 4 月 13日,东方网力为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联租赁)的借款提供担保 10,031.68 万元;
    4.2018年 4 月 26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5,100万元;
    5.2018年 6 月 14日,东方网力为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17,000 万元;
    6.2018年 8 月 28日,东方网力为中兴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22,000万元;
    7.2018 年 12 月 25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联合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5,000万元;
    8.2018年 12月,东方网力为盛联租赁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20,000万元;
    9.2018年 12月,东方网力为警视达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5,000万元;
    10.2019 年 3 月 18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20,000万元;
    11.2019 年 3 月 26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2,736.07万元。
    东方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的发生额分别为45,031万元、74,100万元和 22,736.07万元,分别占东方网力 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和 2019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4%、18.53%和 29.83%,达到 2014年、2018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年 4 月 21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 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 6,300万元。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 56,700 万元,占东方网力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8%,达到 2014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以上事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合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承诺函、法院判决等证据在案证明。
    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及 2019 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和《回购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刘光作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或隐瞒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回购协议》的行为,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指使从事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有关担保协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签署部分对外担保协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新跃从商务部门借出公章并使用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签署部分审议对外担保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张晨、张晟骏、张睿,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相关定期报告并签字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回购协议》,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回购协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 2017 年年报,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签署《回购协议》并签字确认 2017 年年报,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张新跃、张晨、张晟骏,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 2017 年年报并签字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 对东方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 40万元罚款;
    2. 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7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25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50万元;
    3. 对赵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万元罚款;
    4. 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 15万元罚款;
    5. 对蒋宗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万元罚款;
    6. 对张晟骏、张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无需申请停牌,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对本次立案调查事项高度重视,深刻反思了此次事项所暴露出的公司内控制度缺陷及执行方面的偏差,公司将积极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进一步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和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3、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原文链接:ST网力(300367)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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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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