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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宜生PS银行单据 虚增利润20亿存款80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2/4 23:12:41

  本文来源于:投行事儿哥

  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重磅踢爆某上市公司惊天造假大案!

  证监会称:

  根据专项核查发现线索,依法对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978)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

  初步查实,宜华生活定期报告存在严重虚假记载

  一是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额等方式虚增利润20余亿元

  二是通过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银行存款80余亿元

  三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300余亿元

  有图有真相:

  同时,证监会还重磅公布了2020年度查办的20大案!

  一、康得新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5至2018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合同、单据虚增收入和成本费用,累计虚增利润115亿元。本案表明,财务舞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和投资者信心,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监管部门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

  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典型案件。2016至2018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本案显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讲真话、做真账,维护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

  三、獐子岛(3.360, -0.17, -4.82%)(维权)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寅吃卯粮”、调节利润的恶性舞弊案件。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少报当年扇贝采捕海域、少计成本,虚增2016年利润;随后将以前年度已经采捕但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一次性核销,虚减2017年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背后是法人治理缺位、内控管理混乱,必须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责任。

  四、辅仁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大股东及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典型案件。2015年至2018年,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辅仁药业)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辅仁药业及子公司资金,期末余额分别为4.1亿元、5.8亿元、4.7亿元和13.4亿元,辅仁药业未在相关年度报告和重组文件中依法披露。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漠视中小股东权益,长期肆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五、凯迪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信披违法典型案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迪生态)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陈义龙实际控制凯迪生态及其大股东的重要事实,隐瞒与陈义龙相关公司间10余亿元的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8.8亿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刻意隐瞒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六、东方金钰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虚构业务的典型造假案件。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伪造翡翠原石采购、销售合同,控制19个银行账户伪造采购、销售资金往来,累计虚构利润3.6亿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不可触碰的监管“高压线”。

  七、雅本化学(5.110, -0.16, -3.04%)(维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新冠疫情期间“蹭热点”,违规披露信息典型案件。2020年2月,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披露子公司为抗疫相关医药中间体主要供应商,并虚构境内外销售客户7家,2017年至2019年相关销售收入实为968万元,夸大为11,548万元,市场份额15%-20%。本案表明,“蹭热点”、夸大其词严重误导投资者,依法应予严惩。

  八、长园集团(5.860, 0.05, 0.86%)(维权)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并购标的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80%股权。为使长园和鹰完成业绩承诺,由时任董事长组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重复确认收入,累计虚增利润3亿元。本案表明,给上市公司注入“有毒资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重组参与各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中健网农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典型案件。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违规确认收入、虚构客户回款、编造送货单等方法,2016年至2017年累计虚构收入1.6亿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本案表明,新三板挂牌公司要严格按照公众公司的治理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恪守合规底线。

  十、史一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典型案件。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19.930, -0.07, -0.35%)(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信息)实际控制人史一兵,指使将万达信息及子公司累计7.4余亿元资金划转至关联方,并调整会计科目予以掩饰,史一兵被行政处罚。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授意、指挥上市公司违规信披,依法应予严惩。

  十一、富贵鸟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债券虚假陈述典型案件。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在债券“14富贵鸟”和“16富贵01”募集说明书中,分别隐瞒13亿元、24亿元对外担保,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从事资金拆借。本案表明,债券发行人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披露信息,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十二、兴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本案系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履行审计程序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林州重机)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监盘程序未执行到位,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林州重机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2亿元,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表明,中介机构应当忠实履行核查验证职责,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

  十三、大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本案系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关注重要事项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奥瑞德光电股份(10.130, -0.32, -3.06%)有限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未对销售回款异常等事项予以必要关注,未发现销售收入不符合确认条件、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重要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本案警示,中介机构应当对舞弊迹象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和充分关注,严把执业质量关口,否则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十四、恒泰证券出借客户账户案。本案系一起证券公司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3月至6月,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交易部某业务团队将35个客户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恒泰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行政处罚。本案表明,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合规管控,全面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筑牢市场诚信体系的第一道防线。

  十五、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巨额内幕交易案。2015年初,健康元(11.560, -0.31, -2.61%)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实际控制人筹划减持股份、引入新的投资方,期间汪耀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密切联络、接触,与亲属共同控制21个账户买入“健康元”10亿余元,获利9亿余元,被罚没36亿余元。本案表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不仅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而且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十六、张秋菊等11人内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内幕交易窝案。2017年5月16日,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大股东筹划变更控制权。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李某将信息泄露给同学、同事、朋友、医生等人并引起再次传递,导致11人内幕交易被处罚。本案警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务必律己慎行,严守秘密,切勿从事内幕交易或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

  十七、吴联模操纵市场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操纵本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件。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在2015年至2016年配资14亿余元,炒作“凯瑞德”股价;同时操控上市公司利好信息发布节奏影响股价,非法获利8500余万元,被处罚没款5.1亿余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聚焦主业,规范发展,切勿触碰操纵市场等违法红线。

  十八、远大石化跨市场操纵期货合约案。本案系一起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的典型案件。证监会查明,2016年5月至8月,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简称远大石化)利用资金优势,控制18个期货账户,大量连续买入聚丙烯期货合约PP1609,同时在现货市场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等方式大量囤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影响期货合约价格,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2020年9月,法院判决远大石化罚没款7.4亿元,董事长吴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本案表明,操纵市场制造虚假价格,引发市场波动,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十九、赵艰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刑事追责案。本案系一起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实施“老鼠仓”交易的典型案件。证监会查明,2013年至2017年,赵艰申在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与其参与管理的4只基金趋同交易39亿余元,非法获利1523万元,涉嫌犯罪。2020年10月赵艰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280万元。本案表明,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准则,为投资者最大利益忠实履行管理职责,远离利益输送等违法红线。

  二十、永安信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案。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件。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未对83只私募基金进行备案;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上限;将固有财产、他人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投资,受到行政处罚。本案警示,私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要恪守合法合规运作底线,高度自律,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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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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