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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立法说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2/4 23:30:58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4 年以来,我会持续对首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 年 3 月,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为贯彻落实修法精神,做好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严把 IPO 入口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在规则层面明确将注册制板块纳入现场检查范围,我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检查规定》。

  二、主要内容

  《检查规定》规范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标准、流程以及后续处理工作,明确了检查涉及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压实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并加强了对检查人员的监督。

  《检查规定》共二十三条,对现场检查适用范围、检查对象、检查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证券交易所各板块的首发申请企业均予以适用,检查内容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二)确定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按问题导向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确定。问题导向企业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或注册部门确定,随机抽取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对于问题导向企业,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并可以围绕前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对于随机抽取企业,重点围绕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等事项开展现场检查。

  (三)规范检查程序

  规范组建检查组、采用检查方式、确认检查事实等全流程内容,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公正、客观、高效。

  (四)压实各方责任

  对于检查发现首发企业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关人员不予配合检查的情形,明确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 9 份。经认真研究,我们采纳了其中合理意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关于现场检查类型

  有意见提出,现场检查应当聚焦重大存疑事项,以问题导向为主。经研究,我们采纳了上述意见。对问题导向检查对象,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并可以围绕前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重点围绕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开展现场检查。

  (二)关于撤回申请企业的处理方式

  有意见提出,为了强化对存在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明确线索的首发企业的震慑效果,应当明确,对于收到现场检查对象选取结果通知十个工作日内撤回申请的企业,如果发现存在相关明确线索的,仍然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检查规定》,十个工作日内撤回申请的企业不实施现场检查为原则性规定,以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检查效率和效果。前述意见提及的情形属于例外情形,如果发现撤回企业存在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明确线索情形的,仍将实施现场检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关于增加检查方式

  有意见提出,《检查规定》第十四条关于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检查对象相关人员、获取的资料范围应适当拓展,以更好地满足检查实际需要。此外,应当对检查中介机构采取的检查方式进行明确。经研究,我们采纳相关意见,增加了部分检查方式,调整了部分文字表述。

  (四)关于是否应当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

  有意见提出,《检查规定》中关于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的规定应当进一步统一。经研究,我们认为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其执业质量应当纳入现场检查范围,我们统一了相关表述。

  (五)关于中介机构处罚

  有意见提出,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应以对检查对象的处罚为前提,不宜出现未处罚检查对象却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的情况。经研究,我们未采纳上述意见。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与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不必然相关。实践中,可能存在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不存在重大问题,但是中介机构在履职尽责、尽职调查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中介机构的处罚不应以首发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质量问题为前提。

  证监会2021年1月29日新闻发布会

  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主持,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出席,发布了1项内容:证监会通报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调查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定》)明确各板块首发企业均予以适用。在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开展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是否具有必要性?

  答: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我会在总结2014年以来持续对首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修法精神,做好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严把IPO入口关,压实中介机构尽职,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我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检查规定》,明确证券交易所各板块的首发企业均予以适用。在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开展首发企业现场检查仍然有必要性:

  一是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是严格实施IPO各环节全链条监管的重要举措。目前,IPO审核工作主要通过提出问题、企业及中介机构回答问题等书面方式开展。对首发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通过查阅调取相关基础材料,深入发行人现场开展穿透式重点检查,是对书面审核工作的必要补充,有助于提升审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能够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从源头上净化IPO市场环境。

  二是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是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的重要抓手。目前,部分中介机构仍然存在职业操守欠缺、合规意识淡薄等问题。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能够针对性地发现中介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大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力度,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不断提升中介机构职业道德水平及守法合规意识,营造守法诚信的道德环境,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基础。

  三是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是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制度,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手段。开展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有助于严格落实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全面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2、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发布后,证监会下一步有何具体举措?

  答: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下一步,我会将以贯彻实施新《证券法》为契机,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常态化开展问题导向及随机抽取的现场检查,聚焦重点问题,不断提升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发行人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作出分类处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坚持从严审核,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努力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原文链接:《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立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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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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