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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向康得新发出终止上市告知书,康得新造假122亿“存款”并不存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3/15 23:42:51

  创出资本市场近年来最大虚增利润额的康得新,已处于退市的最后阶段。2021年3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康得新是本轮退市改革启动以来,因重大违法启动强制退市程序的首个案例。根据康得新最近披露的、经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报表,公司已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

  证监会官网12日发布信息,以答问形式回应了市场关注的5大康得新退市热点问题。对于个别投资者质疑公司大股东康得集团涉及占用大量货币资金,康得新银行账户122亿元存款“不翼而飞”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应称,经调查认定,康得新涉案银行账户主要是为了配合财务造假,便于完成虚假销售收入回款,2018年末该账户显示的122亿元“余额”,是累计归集金额,并不是真实的银行存款余额。

  那么,什么是“资金归集”,康得新又如何用资金归集掩人耳目造假呢?

  专业人士介绍,资金归集通常指集团公司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子公司指定账户确定一定数额的“留底资金”,超过留底数额的资金,由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在日终自动上划入集团公司指定的现金管理账户。

  在康得新一案中,康得集团曾与银行签署《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开展现金管理。康得集团开立集团账户,康得新等子公司开设子账户。公开信息显示,根据该《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相关账户资金进行集中。也就是说,当子账户发生收款时,所收资金实时向上归集;子账户发生付款时,康得集团账户向下下拨资金,完成支付,同时扣减该子账户上存资金余额。

  根据证监会第一次向康得新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90号),康得新归集子账户的实际余额为0;但涉案银行账户的对账单上,并不显示母子账户间自动上存下划等归集交易,所显示的余额,为累计上存金额扣减下拨金额后的余额。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在造假过程中,康得新的虚假销售收入回款打入涉案银行账户后,被归集到大股东康得集团的账户,再被“循环利用”,作为造假所需的虚假销售收入回款,故未有证据证明大股东单方面占用康得新资金。换言之,涉案银行账户显示的122亿元“余额”并不真实存在。

  某中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在康得新案中,康得新财务造假主要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等方式进行,并将资金体外循环,用于造假所需业务收入回款。前述《现金管理合作协议》中的账户资金归集安排,以及余额呈现方式,被用于混淆视听,增强了造假手段的隐蔽性。

  该投行人士同时表示,“大股东占资”重点禁止的是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即上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资金。康得集团开展资金归集管理,并非出于自身使用目的,并不属于大股东单方面占用康得新资金的行为。此外,他也表示,上市公司应当尽可能减少与大股东之间关联交易的发生额及余额。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也提出,根据资金来源、账户流水、合同等综合证据,区分资金归集和大股东占用资金并不困难。

  去年11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化退市渠道,强化交易所退市实施的主体责任,强化退市监管力度,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去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退市新规及相关配套规则。

  近期,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指出,“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本轮退市改革特别强调,要加强相关司法保障,坚持法治导向,坚持应退尽退,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今年以来截至目前,有9家上市公司已确定退市,4家上市公司退市几成定局。总的来看,市场对常态化退市趋势的形成,已经建立了较为明确的预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对于康得新个案,要依法、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落实案中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同时也不排除后续可能的刑事责任。

  他同时提到,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要标本兼治、加大源头治理,固本培元、内外兼修。“除了事后行政处罚,希望监管部门能够用好用足市场准入、行政监管等各项监管工具箱中的工具和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抓早、抓小、抓萌芽。”刘俊海说。

  编辑:朱绍勇

  延伸阅读: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ST康得(3.520, 0.00, 0.00%)(维权)股票终止上市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21年3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康得或公司)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ST康得同时触及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相关安排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ST康得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标准如何执行?

  答:2020年12月31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退市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新证券法,构建与注册制理念相匹配的退市制度,深交所发布退市新规及相关过渡期安排。其中,《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新规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

  *ST康得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通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仍适用上述原规则。根据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2月28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ST康得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披露。相关公告文件显示,经追溯重述后,*ST康得2015年至2018年净利润分别为-14.81亿元、-17.55亿元、-24.60亿元、-23.57亿元,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公司股票已触及《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二、*ST康得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标准如何执行?

  答: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新规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相关安排。

  *ST康得因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近日,*ST康得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三、*ST康得同时出现两项终止上市情形,在退市程序上应如何适用?

  答:*ST康得同时出现重大违法类和财务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为明确市场预期,深交所将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ST康得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根据《实施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深交所将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四、公司股票后续的退市流程是怎样的?

  答:公司股票财务类退市的退市流程包括,一是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4条,深交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二是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23条,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三是公司股票摘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26条,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我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完成终止上市流程。

  五、股东后续是否还有交易机会?

  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23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ST康得股东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其股票可在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六、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如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答:*ST康得终止上市后,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不会变化。

  *ST康得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资产重组、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提供信息,可以采用媒体公告方式,也可以采取邮寄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采取媒体公告方式。*ST康得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还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要求,详细情况可以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查阅(网站:www.neeq.com.cn)。

  根据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通过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方式积极发挥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深交所向康得新发出终止上市告知书,康得新造假122亿“存款”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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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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