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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虚假陈述“三宗罪”,虚增收入230亿,被证监会处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2/13 23:19:10

  日前,证监会披露了2022年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正大”)及8名高管累计被罚755万元,其中3名主要责任人被采取3-10年市场禁入。

  经过证监会的调查,金正大存在虚构贸易业务、未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等“三宗罪”。

  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亿元,虚增成本210.8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亿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万某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某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某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万某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

  其中,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5亿元、25.3亿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

  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亿元、27.58亿元。

  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4.010, 0.02, 0.50%)华夏银行(5.850, 0.00, 0.00%)浙商银行(3.570, 0.01, 0.28%)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3亿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亿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3亿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万连步给予警告,并处以2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2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20万元;

  三、对李计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五、对崔彬、高义武、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万连步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李计国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唐勇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金正大(ST金正(2.690, 0.01, 0.37%)(维权),002470.SZ)成立于1998年,2010年9月在深交所上市,主营业务为复合肥、缓控释肥、硝基肥、水溶肥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金正大旗下复合肥的销量曾多年保持行业第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金正大投资者索赔的条件初步定为:2016年3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6月29日后持有或卖出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

原文链接:金正大虚假陈述“三宗罪”,虚增收入230亿,被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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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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