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于 2020 年 12月 31 日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辽源中院”)送达的(2020)吉 04 民破 10-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 重整情况概述
利源精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辽源中院同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2020)吉 04 民破 1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具体详见公司管理人披露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0-108),《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和《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
二、 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情况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吉 04 民破 10-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12月30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确认利源精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院对管理人提交的监督报告进行了审查,认为管理人所述情况属实,利源精制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履行了相关义务,符合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条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计划未了结事项涉及管理人职责的,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确认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公司已经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公司因司法重整产生的重整收益将计入 2020 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有利于实现公司 2020年度的净利润、净资产由负转正。经初步测算,公司 2020 年可形成债务重组收益约 67.54 亿元。具体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 若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根据现行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