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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是否有权个人悬赏缉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08:10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27     

----摘自《北京青年报》2003年12月29日

  中心事件 

  不久前,职业打假人王海在北京欧陆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警方通缉津成线缆的法人代表王中秋一事发布通告:鉴于警方通缉的嫌疑人王中秋尚未抓到,他个人愿出一万元悬赏提供捉拿线索者。 
  王中秋到底是何许人?他此次因何原因被通缉?王海个人干嘛要出钱捉拿王中秋?…… 
  关注王海的读者可能还记着,2000年前后,公众人物王海突然陷入了一系列"丑闻"当中:一会儿是"津成倒王事件",一会儿爆出"黑吃黑"丑闻,一会儿又是"南宁发疯打人"事件……一时间,人们不明白再有争议至少也是个"灰"色人物的王海,为何突然成了"黑色新闻"的主角?到底是王海自己的道德出了问题?还是他的行为触动了一些人的利益?他的"发疯"到底是性格所至还是迫于外界压力?王海与王中秋到底是个人恩怨还是阵营之争?他此次通缉是否为"黑吃黑"翻案?新闻通报会后,本报记者就这些读者关心的敏感问题,对王海进行了独家专访。虽然一段时期以来不时出现个人悬赏缉凶的现象,但像王海此次与嫌犯无"血仇"而纯属"公民"悬赏的还是第一人。

  1

  王海与王中秋"渊源"甚远

  细说起来,王海与王中秋至少是多年的"老相识"了。据2000年初的《中国青年报》报道,2000年1月4日、5日《辽沈晚报》发布爆炸性新闻:一个叫"李长兵"的人曾以售假者的身份与王海签订协议:王海承诺为李打击竞争对手,并收定金两万。

  1月6日,神秘客李长兵在京再抛重磅炸弹:他真名王敏,是正被王海打假的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津成公司的一员。请王海打假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倒王事件。

  对此,王海辩解说,他收钱签合同是将计就计。他说,早知"李长兵"是津成的人,所以虚与周旋,是为了看清幕后真伪。他想的是先打掉一方造假者,然后再拿下另一方。因双方的套中套,谍中谍,津成倒王风波显得越发扑朔迷离。

  但不管王海如何辩解,一个事实不容回避,就是这一场被媒体称之为"津成倒王事件"的风波,使王海的名誉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打击:一个以打假著称的人,怎么干起了"受雇一假打击一假"的勾当?那么,津成电线电缆公司又干吗策划这么一场"倒王事件"呢?

  提起"津成倒王事件"的原因,王海说:"根源恐怕有两个,一是我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经过半年的调查取证,于11月上旬和中旬,在大连将销售伪劣电线的''大连津成''推上被告席后,接着又在西安向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举报了''西安津成''销售伪劣电线,使西安飞行试验研究院损失18万多元的情况,为此,执法人员查封了津成价值400多万元的伪劣电线。二是由于一些媒体对此事的炒作使津成的业务一落千丈,营业额只有平时的1/10。正因如此,我成了津成电线电缆公司的眼中钉和肉中刺,他们必置我于死地而后快,故设置了这样一幕"黑吃黑"陷阱。

  2

  偷税正是王海当初举报内容之一

  新闻通报会上,王海介绍了津成事件的最新进展,并发出如下通告:我个人将悬赏一万元寻找津成线缆老板王中秋;凡向警方提供线索,直接协助缉拿津成线缆老板王中秋归案者,将获得奖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他提供了联系人孙先生的联系方式:010-84853104010-84853014。

  据王海透露,当初他们向有关方面反映津成公司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津成公司涉嫌制售伪劣电线电缆的问题;二是津成公司涉及的偷税漏税问题。这次警方追究的只是涉嫌偷税问题,涉嫌销售伪劣电线的问题还仅在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处理。但即使偷税问题不是我们举报和反映的主要问题,此次警方的通缉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们当初的举报没有错,确实是事实。   此次王海公布的警方网上追逃通缉令的内容为:被通缉人:王中秋(河北任丘人,大连津成线缆老板)

  发布日:2003.02.08

  案件编号:A2102031082003011084

  通缉编号:T2102031082003030004

  办案单位:大连市西岗区经侦大队

  联系人:高盛

  联系电话:0411-3621497

  手机:13700099199

  3

  王海悬赏是否出于个人恩怨?

  "津成倒王事件"曾给王海带来说不清、道不明的名誉损失,此次王中秋被通缉,王海马上悬赏相助,这到底是出于一个普通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还是出于个人恩怨,报自己三年前?quot;一箭之仇"呢?

  对记者的提问,王海的回答毫不隐讳。他说:我和王中秋个人之间本来没有任何"过节",之所以有了"势不两立"的意思,根源恐怕在于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当初经过半年的调查取证,在大连将销售伪劣电线的''大连津成''推上被告席,接着又在西安向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举报了''西安津成''销售伪劣电线;为此,执法人员查封了津成价值400多万元的伪劣电线。再加之媒体对此事的炒作,使津成的营业额锐减到只有平时的1/10;使我和他之间有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不能否认,这里面的确有个人恩怨的因素存在。
  应该说,我和津成的事情一开始是很单纯的打假者和被打假者的角色,我们调查、买电线、鉴定、举报、起诉索赔,他们也给了部分赔偿。但是后来津成通过利用个别媒体恶炒,逐渐转移了公众的视线,把打假的事情发展成了所谓的"黑吃黑"事件……对我个人极尽诽谤、诬蔑之能事,演变成了诽谤者与被诽谤者的关系,对此我心里一直非常恼火,应该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承受了许多常人难以理解的压力。

  从个人的角度,按照我以往的性格应该不惜代价为自己讨个说法,但是为了将更多的视线引回到津成售假的事情上来,我当时并没有对诽谤我的人采取行动,而是继续默默关注着津成的动态。   现在,事情已经逐渐走回正轨,但很遗憾诽谤的事情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我个人的恩怨无法通过诉讼手段追究了。不过如果能够协助警方早日将王中秋缉拿归案的话,我们这些年的努力也算没有白费。因此,我决定个人出资悬赏将其捉拿归案。

  4

  能否了断多年积怨得由历史说话

  谈到是否由此一来王海与津成多年的积怨就可了断?王海坦称他不这样认为,他说:"我个人觉得事情还没完。因为这得最后由历史来说话?quot;

  王海说:"其实,我个人的恩怨完全可以暂时放下;但是对于津成涉嫌制售伪劣电线电缆的事情我们还会不遗余力地追查下去。因为这次警方追究的只是涉嫌偷税问题,涉嫌销售伪劣电线的问题还仅在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处理,所以说还任重道远。"

  他分析说,电线电缆这个产品比较特殊,一般都是集团购买,个人购买的很少。而集团购买往往会存在当事人拿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的情况,这样的话即便出了问题当事人也不好追究,伪劣电线暴露的机会就很少。个人买一次就几百元而已,并且短时间也不会出大问题,也不好暴露。至于那些指明要买伪劣电线的开发商建筑商,就更不用提了。

  针对销售伪劣电线电缆进行取证比较困难,王海说他们还得继续调查。像西安的中国试飞院那样敢站出来举报津成销售伪劣线缆的单位很难得,他希望有更多受伪劣电线困扰的用户可以勇敢站出来。

  5

  从"津成倒王"到"王海悬赏"鹿死谁手?

  王海说,有人曾指责我藉此为"黑吃黑"翻案!我不想多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如果我们整天想着为自己翻案的话,恐怕什么事情也做不成。翻不翻案已经不重要了,再说所谓的"黑吃黑"也只不过是个别媒体做出的裁判。津成当年在北京告我们告了一个多月,要是我们有问题,有关部门早就出来说话了?quot;黑吃黑"事件出来后,公安局、工商局和税务局都找过我们,结果是什么呢,结果证明我们经得起监督。

  我们做事是有原则的,原则之一是不对抗公众利益,原则之二是不违反法律。所以我一直相信时间会澄清一切。

  "黑吃黑"事件出来后,陆续有些人出来,有告我们赔偿1000万的,后来自己主动撤诉了;有告我们赔偿30万的,还没撤诉就跑掉了(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有说我疯了的,没多久公司也倒闭了……事实证明我们是清白的。我觉得暂时被冤枉没有关系,我可以忍辱负重,但是一定要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代价。

  至于谈到?quot;津成倒王"到"王海悬赏",最后到底鹿死谁手?我觉得这个问题恐怕不好预期。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什么样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我想只要黑心开发商承建商不绝,只要部门腐败和地方保护存在,制售伪劣电线电缆者就有可能还会继续过着平静的生活。

  不过有一点我坚信,只要证据确凿,只要锲而不舍,一定可以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代价。另外,我也相信无论是谁,只要秉持不违法不对抗公众利益的原则办事,就不会出什么问题。

  6

  王海个人悬赏是否违法?

  一段时期以来,在警方以官方身份缉凶的同时,在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受害人家属或朋友,因心情急切,不惜个人出资悬赏缉凶的现象。但是由于他们都在身份与血缘上与受害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行为能够多少得到社会的理解。

  但王海的行为就不同了,他与被通缉人无任何"血仇",被通缉人也非因对他或其亲人造成直接伤害而导致被控,所以他的通缉行为就有了可供探讨的东西。

  谈到作为非受害者亲朋身份悬赏辑嫌,王海个人认为他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肯定对案件的早日侦破有利。他说,我作为公民个人悬赏缉拿嫌犯很正常,这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完全是公民的权利;而且我相信这肯定有利于增加社会的福利。发动公民的积极性除了道德的指引外,利益驱动是非常有效的方法。

  他说,警方发出通缉令,现在也大都有明确的赏金了,不同的是一般通缉令由警方悬赏或者由受害人家属悬赏,作为我这样以公民身份悬赏的可能还不多见。不过

  虽然我不是受害者家属,却也是这个案子的直接当事人,至少我们是举报津成涉嫌销售伪劣线缆和偷税的当事人之一。

  当然我也有顾虑,怕我的悬赏行动扰乱警方的工作部署;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却觉得这样做非常有必要。为什么呢?假如王中秋不知道自己被通缉的话,可能我的悬赏会增加他的警惕性,增加缉拿的难度。可是事实并非如此:王中秋不仅知道自己被通缉的事情,而且津成公司的另外一个负责人王铁庄也因涉嫌同一罪名被捕,目前正在大连看守所羁押。既然王中秋知道自己的处境,那么通缉令当然是公布得越广泛越对案件的侦破有利。

  我认为仅仅依靠网上追逃,在各个机场车站码头缉拿恐怕短时间不容易找到王中秋(通缉令2003年2月28日就发出了,现在王中秋还没有归案),所以我决定悬赏,相信此举可以调动公民的积极性,早日帮助警方找到王中秋。

  至于悬赏的金额,曾经很让我头痛。如果悬赏高了,怕给警方造成压力,一般A级通缉令的悬赏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我悬赏过高,怕会引起警方的不满;悬赏少了,又怕调动不起人们的积极性。后来研究了警方的最低标准和调查公司寻人的价格,我觉得定一万元还算比较合适。

  7

  公民悬赏缉嫌并不违法

  针对王海公民个人悬赏捉拿嫌犯的做法,程晓律师认为,俗话讲"法不禁止即自由"。遍查我国相关法律,目前还没有禁止个人悬赏缉凶或缉嫌的做法,而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既然没有法律禁止,那做了就不算违法。另外,从公民个人拥有的权利来分析,公民的权利跟国家机关的权力不同,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就可以做,就不违法。而国家机关则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做的,才能做。所以说公民登这种悬赏缉凶或缉嫌的通告,绝不违反法律。
  程晓律师还分析说,从王海此次悬赏通告的内容来看,它属于民事范围。首先,根据《民法通则》和《广告法》的原理,公民有权对自己的一些权利进行设定,而悬赏正是公民对自己的事情进行决定的权利,赏金是对不特定人履行了悬赏通告的义务所给予的报酬;其次,根据有关法规,如果内容明确具体,就是一种合同上的邀约;如果内容不具体明确,则应算是一种广告。从这则悬赏通告的内容上看,它应该属于一种广告。并且,这种广告和公安部门的执法办案并不矛盾,相对来说可能还会有帮助。因为通过悬赏通告让知情人提供线索,能对执法办案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一些公安人员也表示,只要不是把还处于保密阶段的信息透露出去,或因此打乱警方的部署、妨碍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刑事侦查等,在这个合法前提下,私人发布悬赏通告有助于案件的侦破。最重要的是要掌握好临界点。

  王海也表示,一旦有知情者因向警方提供嫌犯逃匿线索而导致警方成功破案的,他一定遵守诺言兑现赏金;否则,有关人士可从法律上寻求帮助,他个人也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8

  公民悬赏会侵害公安权力

  对于"个人悬赏",一些人士则提出相反的意见。自由撰稿人黄龙的观点就是一个代表,而他的观点就是:"个人悬赏缉凶"于法不容。

  他认为,"公民个人悬赏缉凶"的违法性是不容争议的,允许或容忍"公民个人悬赏缉凶"闯入法律禁区将贻害无穷。

  他说,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审视,"公民个人悬赏缉凶"也好,"私人通缉令"也好,它们都由于不同程度地存在"通缉"的性质而具有严重的违法性,表现在:

  (1)侵害了公安权力。通缉是一种刑事侦查措施,发布通缉令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专属权力,法律禁止其他任何法律主体包括公民个人行使。即使是其他司法机关需要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都不能自行发布通缉令,只能商请公安机关帮助。作为一项专属性法律权力,这就意味着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布通缉令都属违法。可见,以无法律禁止而认为可以进?quot;公民个人悬赏缉凶"或发布"私人通缉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公民个人发布通缉令和"公民个人悬赏缉凶"虽构不上犯罪,但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于侵害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公民个人发布通缉令和"公民个人悬赏缉凶"的行为,并不像某些人所说的没有违法性。他个人认为,完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视为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并由公安机关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
(3)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公民个人发布通缉令的行为还可能构成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乱张贴通缉令,违反城市环境管理法规等;

  (4)构成民事违法(侵权)。公民个人发布通缉令和"公民个人悬赏缉凶"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可能构成民事违法行为。即在特定情况下会侵害他人即所谓的被通缉人的民事权利。

  同时他还认为,"公民个人悬赏缉凶"与"私人通缉令"还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

  (1)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工作秩序。有时,还会对侦查工作形成干扰或造成不利。公安机关已发布了通缉令,个人再发布"私人通缉令"或"公民个人悬赏缉凶",容易产生混淆视听等不良后果;

  (2)扰乱了社会秩序。发布"私人通缉令"或"公民个人悬赏缉凶",其实是一种无政府主义举动与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律不加禁止或容忍其存在,便可能对司法秩序及一般的社会秩序构成巨大的危害?梢韵胂螅谡媸敌晕薹ɑ竦帽U系那榭鱿拢魏稳硕伎赡苁艿礁髦帜涿罨蛲蝗缙淅吹?quot;通缉",其人身安全随时都可能受到来自"私人通缉令"与"公民个人悬赏缉凶"行为的侵害,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定也因此失去保障。很难想象,?quot;私人通缉令"与"公民个人悬赏缉凶"告示满天飞的时候,社会和人们会有安定感和安全感;

  (3)侵害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发布"私人通缉令",代行刑事追诉权,首先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其次,还会对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就业权和肖像权等权利构成侵害或不良影响。最后,由于通缉令本身包含的法律震慑力可能对被通缉者精神与安宁形成巨大影响,有时还可能出现一些无法预见和想象的负面效应。

  9

  个人悬赏缉凶应当有限制地被允许

  针对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李修蛟律师和黄瑜蓉的观点则比较"中庸"。他们撰文指出,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确是侦查机关的职责和义务。但很多人由此认为,个人悬赏缉凶是私力介入的一种表现,应当依法制止。他们觉得这种观点较为绝对,他们认为应从刑事案件侦查以及警察权力的属性分析,其结论是个人悬赏缉凶应当有限制地被允许。
  他们分析,在刑事案件中,侵害人可能侵犯数个客体,也可能仅侵犯一个客体。但实际上,都涉及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最终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国家机构有责任通过侦破案件、惩处罪犯来维护好各种受侵害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是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致害关系,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侵害,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予以损害赔偿,法律明确规定部分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能否侦破案件,直接决定受害人是否能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因此,受害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已受到侵害的损失得到赔偿,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案件侦查提供方便,比如为侦查机关提供线索、自己寻找侵害人等,这不仅符合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从现代法律理念上讲,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老百姓的授权,警察的权力即是来自公民的委托。那么如何行使这种权力则由法律规定,法律明文赋予的权力国家机关得以行使,反之就是滥用权力;而对公民来讲,法律明文禁止的不得为之,反之就是公民的自由,这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规定个人不得进行悬赏缉凶,那么公民个人即有权为之。

  但是如果全面允许公民个人悬赏缉凶,则会出现多方面不利因素。一是无形中鼓励了侦查机关怠于履行义务,降低侦查机关的威信,使人们受到伤害后只想着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保护,对国家提供的公力保护失去信心,甚至引起正常社会秩序的混乱;二是极易弱化侦查机关职能的发挥,那么对那些社会弱势群体来说,则是不公平的,会让他们陷入更加无助的境地;三是个人缉凶作为因无法律规范,公民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会对案件侦查起到反作用,如在保密、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许多隐患。  
  因此,他们认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是侦查机关的法定职责,侦查机关如果认为用悬赏的方式可以得到更多的线索,可以尽快破案,就可以登悬赏通告。而侦查机关认为不需悬赏缉凶,但受害人认为需要悬赏缉凶,那么则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个人悬赏缉凶申请,这个申请应包括个人悬赏缉凶的理由、方式和范围,侦查机关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经批准的则可以实施。

文章出处: http://www.wanghai.com/mjwh/whxwbd/INDEX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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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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