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证明书〔第三顺位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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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3:52:39 |
( )××字第××号 根据档案记载(或经调查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街××号)于××××年去台湾,去台湾前未结婚亦无子女,其直系亲属及旁系血亲共有以下×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死亡。 母亲:×××,××××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死亡。 哥哥:×××,××××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死亡。 弟弟:×××,××××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妹妹:×××,××××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30/content_1106.htm 原文链接:亲属关系证明书〔第三顺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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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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