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台湾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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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3:52:40 |
委托书 委托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受托人: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我们是×××(死者的姓名)的父母(或兄弟姐妹),×××(死者)于××××年×月×日在台湾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县)××街××号,死后在台湾留有遗产。根据××省××市(县)××公证处××××年×月×日出具的××××号《亲属关系证明书》,我们现要求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并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向台湾有关当局、部门、机构、人士办理继承×××在台湾遗产的一切事宜,并全权代表我们领取、执管、处理、变卖和调回上述遗产。 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代理人得就其所提供的服务按其厘定的收费规定收取费用及报酬。 代理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 年 月 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0930/content_1107.htm 原文链接:委托书(台湾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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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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