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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潘孝莲、张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16 0:35:46

20133

当事人:潘广超,男,19626月出生,20055月至调查时任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周立明,男,19639月出生,20059月至调查时任国能集团董事,20086月至调查时任国能集团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九龙山家园。

潘孝莲,女,19593月出生,20055月至调查时任国能集团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

张凯,男,19748月出生,20088月至20109月任国能集团财务总监,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幻路10号百科软件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国能集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中,当事人张凯无法联系,我会已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并应当事人要求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能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能集团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有关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一)2005年,国能集团与本溪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板材)发生1亿元的资金支付和1亿元的资金回款往来。但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国能集团未披露与本溪板材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二)2005年底,国能集团与本溪钢铁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钢铁)发生1.5亿元资金支付。2006年度,国能集团从本溪钢铁采购钢材269,881,241.97元。2007年度,国能集团从本溪钢铁采购钢材241,202,181.97元。但在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和2007年年度报告中,国能集团均未披露与本溪钢铁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三)2006年度和2007年度,国能集团先后向大连加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加中)销售钢材19,993,131.47元、44,314,118.56元。但在2006年年度报告和2007年年度报告中,国能集团均未披露与大连加中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四)2006年度和2007年度,国能集团先后向天津溪储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溪储)销售钢材34,539,612.92元、47,282,471.47元。但在2006年年度报告和2007年年度报告中,国能集团均未披露与天津溪储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二、国能集团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预付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585日,国能集团与辽宁资产托管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托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67.73%的股权转让给辽宁托管,转让价款总金额106,689,237.72元。2005913日,国能集团收到辽宁托管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亿元。当日,国能集团以“预付账款”名义将该1亿元转给沈阳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网络),百科网络当日将该1亿元转给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投资),百科投资又在同一天转给沈阳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实业,系国能集团大股东),从而导致百科实业占用国能集团资金1亿元。2005年末,国能集团通过与本溪钢铁、本溪板材和百科网络等关联法人倒账的方式,将对百科网络1亿元“预付账款”虚挂到对本溪钢铁的“预付账款”。同时,为避免披露与百科网络的关联交易,国能集团又冲减对百科网络5千万元“预付账款”,相应地虚挂为对本溪钢铁的“预付账款”5千万元。当年国能集团虚挂对本溪钢铁的“预付账款”共计1.5亿元。国能集团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对本溪钢铁“预付账款”中含有前述虚假记载。

(二)2006125日,国能集团与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3,358.27万股股份转让给辽宁能源,转让价款120,897,756.00元。2006411日,国能集团收到辽宁能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20,897,756.00元。当日,国能集团通过本溪钢铁、百科网络等关联法人将该笔资金转给百科实业,从而形成百科实业占用国能集团资金120,897,756.00元。但国能集团却将该笔资金虚挂为对本溪钢铁的“预付账款”120,897,756.00元。加上2005年末虚挂余额1.5亿元,共计虚挂“预付账款”270,897,756.00元。之后,国能集团通过与本溪钢铁、鞍山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德鑫)等单位倒账以及退款的方式,将对本溪钢铁的“预付账款”调减1.076亿元,2006年度国能集团实际虚挂对本溪钢铁的“预付账款”163,297,756.00元。国能集团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对本溪钢铁“预付账款”中含有前述虚假记载。

(三)国能集团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对本溪钢铁“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为163,025,742.79元,与实际不符。

三、国能集团2006年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在建工程”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6623日至27日,国能集团向鞍山德鑫支付工程款1.901亿元。当日,鞍山德鑫通过本溪钢铁,将上述款项汇入国能集团,国能集团虚列对鞍山德鑫的“其他应收款”1.901亿元,冲减对本溪钢铁的“预付账款”1.901亿元。20061228日至30日,国能集团再次通过与鞍山德鑫、本溪钢铁、百科实业等单位相互倒账的方式,由鞍山德鑫退回国能集团工程款8,250万元,国能集团再将收到的8,250万元汇往本溪钢铁。相应地,冲减对鞍山德鑫的“其他应收款”8,250万元,虚增对本溪钢铁的“预付账款”8,250万元。2006年末,对虚列的鞍山德鑫“其他应收款”,国能集团以工程结算方式虚列“在建工程”及“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两项共计虚列1.076亿元。国能集团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在建工程”中含有前述虚假记载。

(二)国能集团2006526日发布的《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公告》中关于其投资建设沈阳钢铁物流加工中心项目的在建工程系百科实业的在建工程,产权未变更到国能集团名下。其临时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2007年,国能集团虚增“在建工程”7,973,037.04元,结转2006年末所虚列的“在建工程”8,011.1万元,累计虚列“在建工程”余额88,084,037.04元。国能集团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88,084,037.04元为虚假记载。

四、国能集团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能集团2008年年度报告称,百科实业占用国能集团的资金114,767,542.34元,已于2009417日归还。经查,百科实业在2009416日和17日分别使用1,000余万元资金在沈阳百科钢铁加工有限公司、天津溪储、国能集团和百科网络等五家公司之间循环划转11次,从而在账面上体现百科实业归还了占用资金。经查证,2009417日,国能集团建设银行沈阳融汇支行账号中的余额仅为11,999,705.06元。国能集团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国能集团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和2008年年度报告及国能集团2006526日发布的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潘广超是对国能集团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以及2006526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立明是对国能集团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国能集团2005年至2007年年度报告以及2006526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负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

潘孝莲是对国能集团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以及2006526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负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

张凯是对国能集团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负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

我会在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后,周立明、潘孝莲分别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周立明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一,2005年至20086月份,他只担任国能集团董事,未担任实职。2008年下半年,方出任董事长;其二,财务报告都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已经做到了对企业的尽职尽责;其三,客观上能力有限,主观上尽到了勤勉尽责,他本人现在没有工作,难以承受重罚。

我会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督等方式,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外部审计是基于公司所提供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因此,公司的财务数据是进行外部审计的基础。以“财务报告都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由的抗辩,完全是本末倒置。本案中,正是由于国能集团故意造假、刻意隐瞒资金多次循环划转、虚增资金的行为,才使外部审计机构虽已勤勉尽责,但仍无法发现国能集团的故意造假行为。周立明作为公司董事,了解、掌握国能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情况,是财务造假行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始作俑者,其将信息披露违法和财务造假的责任,以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现、未指出为由,请求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是否在公司担任实职以及是否有能力支付罚款均不属于构成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情节。

潘孝莲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一,2005年至2008年,她只担任董事,未担任实职,未领取报酬;其二,国能集团的财务报告均经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她认为是真实的;其三,她现在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承担处罚。

我会认为,潘孝莲以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现、未指出为由,请求当然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是否在公司担任实职以及是否有能力支付罚款均不属于构成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认定潘广超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认定周立明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8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认定潘孝莲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8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认定张凯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3222

原文链接: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潘孝莲、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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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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