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光电(002638)受到证监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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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5/20 11:42:22 |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光电 公告编号:2014-13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或“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号)。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部分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 公司2008年至2011年与广州市芭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品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尚光电”)关联关系及发生的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旭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总经理黄冠志、副总经理祝炳忠、财务总监毛晓斌、董事会秘书韦莉、监事黄灿光和贾广平。 (二)、未依法披露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 公司2009年度与内销第二大客户的交易情况未依法披露。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旭亮和财务总监毛晓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总经理黄冠志和副总经理祝炳忠。 (三)、澄清公告中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 2013年2月28日,勤上光电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李旭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副董事长黄冠志、副总经理祝炳忠、财务总监毛晓斌和监事贾广平。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1、责令勤上光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对黄冠志、韦莉、毛晓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祝炳忠、黄灿光、贾广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二、公司说明 1.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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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起诉条件
勤上光电投资者的索赔条件是:在2013年4月2日前买入勤上光电股票(002638),并且在2013年4月2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本案受理法院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网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律师团队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汉大学专门研究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的法律硕士李修蛟律师带领,已成功帮助股民办理多起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曾代理投资者成功办理科龙电器、五粮液、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的索赔,以调解、和解结案。本网律师团队在广州市,办理本案将非常方便。
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勤上光电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本网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是: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本案法院受理诉讼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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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光电虚假陈述股民维权索赔QQ群:230893843
电话:13719073458 原文链接:勤上光电(002638)受到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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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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