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律师团
股民索赔律师
广东榕泰股民索赔
延安必康股民索赔
柏堡龙股民索赔
长园集团股民索赔
您现在的位置: 证券索赔网 >> 虚假陈述索赔 >> 被行政处罚公司 >> 正文
广东监管局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监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30 17:46: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王旭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4

 

 

当事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19号。

梁健锋,男,19659月出生,时任超华科技董事长、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王旭东,男,19754月出生,时任超华科技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超华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超华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以上事实,有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记账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超华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超华科技时任董事长、总裁梁健锋,全面负责超华科技的经营管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王旭东,主持领导超华科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超华科技、梁健锋、王旭东仅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超华科技未提交申辩材料,梁健锋、王旭东在本人申辩材料中同时申请免除对公司的处罚。

当事人梁健锋提出了不存在未履行董事义务的情形以及如被行政处罚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辩解理由,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王旭东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公司财务部日常工作认真负责,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根据完备的单据记账,定期与客户对账,及时催收货款,发现这个问题后,公司即刻进行了整改,请求免除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两位当事人未就事先告知其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其请求对超华科技及本人免予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我局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王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71215

原文链接:广东监管局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资讯

    亿阳信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工大高新历时两年终被处罚,律师即将启动索赔诉讼
    工大高新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
    超华科技上诉 律师:股民继续索赔建议董事长共同赔偿
    热门专题
    焦点图文

    李修蛟律师开讲“证券虚假陈述新
    2022年5月26日下午,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到本所开展……

    2023年12号-奥联电子股民索赔征集
    [2023年12号-奥联电子股民索赔案]2023年2月23日晚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023年11号-三圣股份股民索赔征集
    [2023年11号-三圣股份股民索赔案] 2023年2月7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圣股份……
    专业股票索赔律师推荐 广州股票索赔律师网 广东股民维权网 深圳股民维权律师 证券维权律师网 奥联电子股民索赔
    新纶新材股民索赔律师 同洲电子股民索赔 广东榕泰维权律师 ST国安股民索赔律师 投资者索赔律师网 华控赛格股民索赔律师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 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刑事专业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4-2019 证券索赔网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证券索赔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13719131860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邮编:510620
    点击给我们发送邮件sugio@vip.163.com
    粤ICP备1715009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