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4号
当事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19号。
梁健锋,男,1965年9月出生,时任超华科技董事长、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王旭东,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超华科技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超华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超华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以上事实,有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记账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超华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超华科技时任董事长、总裁梁健锋,全面负责超华科技的经营管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王旭东,主持领导超华科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超华科技、梁健锋、王旭东仅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超华科技未提交申辩材料,梁健锋、王旭东在本人申辩材料中同时申请免除对公司的处罚。
当事人梁健锋提出了不存在未履行董事义务的情形以及如被行政处罚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辩解理由,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王旭东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公司财务部日常工作认真负责,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根据完备的单据记账,定期与客户对账,及时催收货款,发现这个问题后,公司即刻进行了整改,请求免除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两位当事人未就事先告知其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其请求对超华科技及本人免予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我局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王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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