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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上诉 律师:股民继续索赔建议董事长共同赔偿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30 18:21:04

  新浪财经讯 10月16日,超华科技(2.730, 0.10, 3.80%)(维权)一方对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这就意味着,超华科技索赔案将进入二审程序。据了解,除了广州中院至少受理了有三、四百位投资者起诉索赔,除了签了保密协议与超华科技和解的一百多名投资者之外,有接近两百名投资者获得法院判决,涉及的赔偿总额超过千万元,很可能触及重大诉讼披露标准,但目前未发现超华科技发布诉讼公告。(超华科技维权入口

  二审改判机会极微,受损投资者可继续诉讼索赔

  超华科技上诉提出上诉是预料之中的事,因为将近年底,上诉后一审判决未生效,减轻了公司各方面压力。广州中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类案件经验非常丰富,水平也很高,比如佛山照明(5.410, 0.05, 0.93%)美达股份(4.480, 0.03, 0.67%)、勤上光电等案件都很经典,二审改判的几率并不大。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提示,即使超华科技上诉进行二审,也不影响后续投资者继续参与索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2017年12月15日发布对超华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向超华科技索赔的诉讼时限至2020年12月14日止(三年时间),在诉讼时效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受损投资者索赔的条件是: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前(含当日)买入并且在2017年9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超华科技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均可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列董事长为共同赔偿责任人  执行赔偿有保障

  广东监管局于2017年12月15日发布对超华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认为,超华科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构成虚假陈述。超华科技时任董事长、总裁梁健锋全面负责超华科技的经营管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王旭东,主持领导超华科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部门除了对超华科技进行处罚之外,也对超华科技董事长、总裁梁健锋、副总裁王旭东作出了处罚。

  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广州中院在一审中判决超华科技及其董事长梁健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为了判决生效后的快速、有效执行,李修蛟律师建议受损投资者在起诉索赔时,将超华科技索赔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并列为被告。

原文链接:超华科技上诉 律师:股民继续索赔建议董事长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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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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