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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7/5 23:30:52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3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
11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56),后续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4 号),内容如下: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尹智勇、史忻、许晓文、鲁尔兵、刘瑞、黄永维、
徐成斌、倪昭华、隋淑静、姚太平、贺勇: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
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拟对尹智勇、史忻和刘瑞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
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2016 年 6 月 7 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
有限公司等 16 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了上海和鹰机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
鹰)80%股权。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长园和
鹰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少于
35,000 万元。若长园和鹰业绩未达承诺目标,则业绩补偿义务人须按照协议的
相关约定对长园集团进行利润补偿。2016 年 7 月 28 日,长园和鹰完成股权变更
- 2 -
登记手续,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 2016 年 8 月起,长园集团开始将长园
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
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5 年 12 月,长园和鹰向泰国 M.T. SEWING MACHINE CENTER C0.,LTD.
(以下简称 M.T. SEWING)出口 2,048 站吊挂产品。2016 年 3 月,长园和鹰确认
对 M.T. SEWING 销售收入 870.41 万元。经查,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
方仅口头约定 M.T. SEWING 将货物卖出以后再付款,未销售不用付款。该批货物
于 2015 年 12 月出口报关后,存放于长园和鹰租赁的泰国保税区仓库,未对外销
售;直至 2018 年 8 月 1 日,因 M.T.SEWING 仍未找到客户,长园和鹰将上述 2,048
站吊挂产品运回国内。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6 年度、2017 年度期末应收账款
870.41 万元。
二、2016 年 6 月至 11 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 JD&TOYOSHIMA
CO.,LTD.、NAGAPEACE CORPORATION LIMITED、新海杰制衣厂有限公司、新峰景
(柬埔寨)有限公司、诚浩(柬埔寨)时装有限公司、常荣服饰(柬埔寨)有限公司
6 家柬埔寨公司签订了 8 份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 819.09 万美元。
2016 年,长园和鹰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经查,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与上述 6
家柬埔寨公司签署了对应的备忘录、承诺函或声明,表示柬埔寨公司只是协助免
税清关,不存在针对合同的付款义务。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5,662.91 万元,虚增 2016 年度利润总额 3,954.7 万元。
三、2016 年 10 月至 12 月,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分别与 4 家越南代理商
LADOGROUP CORP、 CONG TY TNHH TM&DV HALONG、ZHEN SONG CO.,LTD.、TAE GWANG
C0.,LTD.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共计 438.3 万美元,2017 年 12 月,
长园和鹰与越南代理商 STRENGTH SHARP CORPORATI0N 签订吊挂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金额 97.78 万美元。上述合同均约定,代理商在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之后
才对长园和鹰产生相应的付款义务,在代理商付清全部货款之前,长园和鹰及其
子公司对上述设备拥有所有权。经查,在业绩承诺期内上述 5 家代理商仅于 2017
年向终端客户销售了 183.44 万美元的吊挂产品,但长园和鹰在合同签订当年却
提前全额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3,233.44 万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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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2016 年度利润总额 2,270.76 万元;虚减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565.96 万元,虚
减 2017 年度利润总额 432.37 万元。
四、2017 年 11 月,长园和鹰全资子公司和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
国 际 ) 与 柬 埔 寨 客 户 DAS XING GARMENT 签 订 吊 挂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 编
号:0TK-KH-20171116),合同金额 93 万美元。在该批货物一直未发货的情况下,
和鹰国际于 2017 年 12 月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2018 年 3
月双方协议解除该合同, DAS XING GARMENT 一直未就该合同付款。长园和鹰以
此虚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614.12 万元,虚增 2017 年度利润总额 614.12 万元。
五、2017 年,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设备,系长园和鹰
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与南昌中绵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吊挂系统销售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后视为完成交付;在
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裁剪机等设备到货后
试用期满未提出退货视为对方同意购买。经查,相关商品实际并未销售出库,但和
鹰设备仍确认了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15.64 万元,虚增
2017 年度利润总额 15.64 万元。
六、2017 年,和鹰设备向 13 家国内客户销售裁床、铺布机、吊挂等产品,具
体客户包括慈溪市曼嘉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倍成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勉县政力制
衣有限公司、南通佰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象山天奇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普
宁市百雁制衣有限公司、青岛丰菏制衣有限公司、山东梦楚服饰有限公司、汕头
市南田实业有限公司、响水佰帛服饰有限公司、延津县榆林乡广鑫服装厂、枣阳
时创服饰有限公司、开封市华洋服装有限公司。经查,在上述销售中,和鹰设备重
复开具发票,继而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287.51
万元,虚增 2017 年度利润总额 287.51 万元。
七、2017 年,和鹰设备与阜新市福雅服装有限公司、丹阳市凯瑞宝纺织品
有限公司、湖北比帆制衣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旭昶制衣
有限公司、武汉市依翎针织有限责任公司、耀邦织造(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长恒
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 9 份销售合同。经查,对于上述合同中已开发票确认收入的
产品,和鹰设备在 2017 年底编制财务报表时再次作为已发货但未开票项目调增
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202.31 万元,虚增
2017 年度利润总额 202.31 万元。
- 4 -
八、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租赁)向和鹰
设备购买吊挂产品和裁床设备,并为客户中霭万家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霭万家)提供相应的融资租赁服务。2017 年 8 月至 11 月,和鹰租赁与中霭万
家陆续签订 21 份《融资租赁合同》,每份合同均有高价、低价两个版本,21 份高
价版《融资租赁合同》总金额为 10,043.20 万元(其中和鹰租赁向和鹰设备采购
设备成本共 8,511.15 万元,36 个月融资租赁利息共 1,532.05 万元),而低价版
《融资租赁合同》总金额仅为 2,900.80 万元,除价格外其余合同内容完全相同。
长园和鹰依据高价版合同,按照合同全部商品已发货确认了 2017 年销售商品收
入;但经查,和鹰租赁与中霭万家实际按照低价版合同结算支付,且合同约定商
品并未全部发货。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5,259.17 万元,虚增
2017 年度利润总额 3,059.17 万元。
九、2016 年 6 月,长园和鹰与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昊宝)
签订金额为 1.5 亿元的《昊宝服饰不落地智能工厂销售合同》(编号 HY20160618),
约定向山东昊宝提供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2017 年 2 月,
长园和鹰、山东昊宝和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伊甸缘)签订三方
协议,山东昊宝在智能工厂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山东伊甸缘承担。长园和鹰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 2016 年度、2017 年度该项建造合同收入。
经查,该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6 年度、2017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4,531.16 万元、
1,538.26 万元,虚增 2016 年度、2017 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 4,531.16 万元、635.72
万元。
十、2016 年 11 月,和鹰设备与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峰龙)
签订金额为 1.72 亿元的《上海峰龙科技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集成服务总包
合同》,约定向上海峰龙提供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集成项目总体解决方案,
其中包括 500 万元的方案设计。同期,长园和鹰又与上海峰龙签订金额为 500 万
元的《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长园和鹰提供智能工厂及智能物联网系统设计服
务。长园和鹰确认 2016 年度提供劳务收入 500 万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2017
年度建造合同收入 13,272.92 万元。
经查,《设计服务合同》在 2016 年未实际履行,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利润总额 500 万元。上海峰龙项目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
- 5 -
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6,291.57 万元、利润总额 6,291.57 万元。
十一、2016 年 12 月 5 日,长园和鹰与安徽红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徽红爱)签订金额为 4 亿元的《红爱实业互联网定制平台+不落地智能工厂及智
能物联网系统项目销售合同》,约定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全面解决方案。2016
年 12 月 26 日,双方又签订了金额为 7,470 万元的《红爱实业互联网定制平台+
不落地智能工厂及智能物联网系统项目销售合同》(编号 HY2016121211,以下简
称《7,470 万元合同》),约定就智能工厂项目向安徽红爱销售智能裁剪系统、
服装吊挂系统及 183 套智能三维人体扫描仪。2016 年 12 月 29 日,和鹰设备与安
徽红爱签订金额为 3.4 亿元的《红爱实业互联网定制平合+不落地智能工厂及智
能物联网系统项目销售合同》(编号 20161229,以下简称《3.4 亿元合同》),约定
向安徽红爱提供智能工厂系统全面解决方案,该合同取代以往达成的各项协议。
长园和鹰依据《7,470 万元合同》和 ERP 系统销售出库单,确认 2016 年度销售商
品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2017 年度建造合同收入。
经查,《7,470 万元合同》效力实际已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终止,为《3.4
亿元合同》所取代,相关商品应当纳入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整体按照建造合同
进行核算,不应单独按照产品销售合同进行核算。长园和鹰以此虚增 2016 年度营
业收入 1,043.76 万元、利润总额 1,043.76 万元。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建造合
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长园和鹰以此虚
增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7,316.16 万元、利润总额 7,316.16 万元。
综上,长园和鹰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 2016 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
14,971.2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2,300.38 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 2.56%、15.21%;2017 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
营业收入20,958.7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989.83万元,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
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 2.82%、14.85%。此外,长园和鹰
确认对 M.T.SEWING 的销售收入,发生在其被纳入长园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之前,该
笔业务导致长园集团虚增 2016 年度、2017 年度期末应收账款 870.41 万元。上
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长
- 6 -
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通过 2018 年年度报告
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及个人情况说明、合同文件、
报关材料、ERP 出库记录、发票、会计凭证、客户走访记录等证据证明。
尹智勇时任长园和鹰董事长、总裁,系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涉案期间承担长园和鹰全面管理职责,是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
组织实施者,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史忻时任长园集团监事会主席、长园和鹰财务总监,负责长园和鹰财务管理
工作,了解并参与相关财务信息形成过程,是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项目
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行为的执行者,并在监事会审议长园集团 2017 年年度报
告时未提出异议,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瑞时任长园和鹰常务副总裁、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涉案期间,组织其分管的吊挂事业部向海外虚构销售,参与实施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晓文时任长园集团董事长,鲁尔兵时任长园集团总裁、董事,黄永维时任长
园集团财务负责人,倪昭华时任长园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在长园集团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成斌时任长园集团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在长园集团 2016 年、2017 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
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隋淑静时任长园集团董事,在长园集团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姚太平、贺勇时任长园集团监事,签字审核确认长园集团 2016 年、2017 年年度
报告。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未
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在调查期间提交
了履职证据,但不能证明对本案信息披露行为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尹智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 7 -
三、对史忻、刘瑞、许晓文、鲁尔兵、黄永维、倪昭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徐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隋淑静、姚太平、贺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尹智勇、史忻、刘瑞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较为
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
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尹智勇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
史忻、刘瑞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证券市场
禁入规定》第九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和釆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
权利。其中,长园集团、尹智勇、史忻、刘瑞、许晓文、鲁尔兵、黄永维、倪昭
华、徐成斌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
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
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公司指定披露网站和媒体为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网站及媒体发布或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原文链接:长园集团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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