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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摩登(002656)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2/8 12:20:18

    ST摩登(002656):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时间:2021.12.06 19:12
    一、基本情况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 20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21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大道)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8年 4月至 2019年 1月,摩登大道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上市公司或子公司名义为林永飞等关联方提供连带担保共 5 起,其中:2018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21,928.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28%;2018年度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31,928.5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41%;2019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46,928.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7%。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 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提供重大担保的情况。摩登大道 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2019 年半年报仅披露其中 2 起担保事项,涉及担保金额合计20,000 万元,未披露剩余 3起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摩登大道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以预付账款、预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现金混合管理等形式,通过供应商、加盟商等账户,累计向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约 24,691.21 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借款或投资给其子公司、其他股权投资、支付瑞丰集团日常费用或工资等方面。
    截至 2018年末,摩登大道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 15,099.83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34%;截至 2019 年 6 月末,摩登大道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 24,379.1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摩登大道 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均未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林永飞,作为摩登大道时任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全面负责摩登大道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事宜。林永飞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以摩登大道及其子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控股股东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也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相关情况,并签字保证 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林永飞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翁武强,作为摩登大道时任董事、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翁武强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根据林永飞的指示安排对多笔未签订合同的资金进行付款审批,其后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措施定期清理和督促应收款回款,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翁武强签字保证2018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刘文焱,作为摩登大道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主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刘文焱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根据林永飞的指示安排对多笔资金进行付款审批,其后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措施定期清理和督促应收款回款、了解合同履行进展,同时知悉摩登大道与瑞丰集团存在现金混合管理的情况,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刘文焱签字保证 2018 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摩登大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林永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翁武强、刘文焱。实际控制人林永飞指使从事前述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 对林永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40万元罚款;
    三、 对翁武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四、 对刘文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4.5.1条、14.5.2条、14.5.3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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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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