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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2/9 16:48:17

证券简称:*ST 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1-082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广东监管
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坚力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1002 号)》。因张坚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张坚力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披
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58)。
2021 年 12 月 7 日,张坚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广东监管局《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0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现将《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张坚力: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自 2015 年 11 月以来作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涉嫌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
项,导致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
一、广东明珠在 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
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连平金顺安)均由你实际控制,均为
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你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
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对外财务资助、预付大额款项等方式,将广东
明珠资金转入你控制的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具体情形如下:
2016 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
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42,207.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8.31%。
2017 年,广东明珠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
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99,252.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17%。
2018 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
发生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16,033.2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75%。
2019 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
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26,786.37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3%。
2020 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
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27,11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8.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
十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由于你
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二、广东明珠在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你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
下,安排人员通过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
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6,100.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87%。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修订)10.2.4 的规定,广东明珠在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向关联方提
供资金的金额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由于你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你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将
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
生。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
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你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此外,你通过关联方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及金额较大,由于你的隐瞒
行为导致了广东明珠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事项,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
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
定,我局拟决定:
对你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
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
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
的处罚决定并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
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递交我局指定联系人(王金涛,
电话 020-37853785),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
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

原文链接:广东明珠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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