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ST广珠)被拟处罚,股民索赔征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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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2/9 16:57:33 |
2021年12月7日晚间,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广珠、广东明珠,证券代码:600382)发布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坚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0 号。(*ST广珠、广东明珠维权律师推荐)
经查明,张坚力自2015年11月以来作为*ST广珠实际控制人之一,涉嫌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
一、*ST广珠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ST广珠应当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由于张坚力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二、*ST广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ST广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金额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由于张坚力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证监局认为,张坚力作为*ST广珠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证监局拟决定对张坚力予以警告,处以50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ST广珠成立于1994年4月21日,注册地位于兴宁市官汕路99号。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科创企业孵化服务;物业管理及提供自有物业、场地租赁及配套商务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依据《证券法》及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等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ST广珠此次未被证监会处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其实控人基本可以确定需要对虚假陈述承担相应责任。*ST广珠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3月9日到2021年4月30日之间买入*ST广珠(600382)的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参与维权。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需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一旦中国证监会对张坚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律师将正式代理索赔诉讼,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原文链接:广东明珠(ST广珠)被拟处罚,股民索赔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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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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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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