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律师团
股民索赔律师
广东榕泰股民索赔
延安必康股民索赔
柏堡龙股民索赔
长园集团股民索赔
您现在的位置: 证券索赔网 >> 虚假陈述索赔 >> 被行政处罚公司 >> 正文
广东监管局对广东明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 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26 21:22:42

  〔2022〕11号

  当事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住所: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

  张某力,男,196X年4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钟某龙,男,198X年9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张某东,男,198X年12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长、董事、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钟某如,男,197X年12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总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欧某璟,男,196X年11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李某,女,199X年1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幸某斌,男,198X年10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监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彭某,男,197X年12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周某华,男,196X年8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监事,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张某霞,女,197X年11月出生,时任广东明珠监事,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张某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某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

  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

  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

  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

  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

  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张某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某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某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某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某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某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某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某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周某华、张某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某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明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对广东明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情况的违法行为,张某力、钟某龙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东、钟某如、欧某璟、李某、幸某斌、彭某、周某华、张某霞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某力、钟某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某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四、对钟某如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五、对欧某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某、幸某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七、对彭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八、对周某华、张某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4.630, 0.01, 0.22%)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20日

原文链接:广东监管局对广东明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资讯

    *ST广珠三独董申辩成功?150万罚款不罚了,改收警示
    广东明珠(*ST广珠、600382)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
    广东明珠(ST广珠)被拟处罚,股民索赔征集中
    广东明珠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
    *ST广珠实控人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热门专题
    焦点图文

    李修蛟律师开讲“证券虚假陈述新
    2022年5月26日下午,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到本所开展……

    2023年12号-奥联电子股民索赔征集
    [2023年12号-奥联电子股民索赔案]2023年2月23日晚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023年11号-三圣股份股民索赔征集
    [2023年11号-三圣股份股民索赔案] 2023年2月7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圣股份……
    专业股票索赔律师推荐 广州股票索赔律师网 广东股民维权网 深圳股民维权律师 证券维权律师网 奥联电子股民索赔
    新纶新材股民索赔律师 同洲电子股民索赔 广东榕泰维权律师 ST国安股民索赔律师 投资者索赔律师网 华控赛格股民索赔律师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 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刑事专业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4-2019 证券索赔网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证券索赔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13719131860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邮编:510620
    点击给我们发送邮件sugio@vip.163.com
    粤ICP备1715009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