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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21 13:05:42

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22-042债券代码:123010 债券简称:博世转债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世科”)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雪球、宋海农、马宏波、李成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雪球、宋海农、马宏波、李成琪:

2022年1月25日,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科或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亏损14,457.52万元—18,790.7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亏损18,757.52万元—23,090.70万元。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归母净利润修订为亏损49,000—53,000万元、扣非净利润修订为亏损54,300万元—58,300万元。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为亏损51,476.83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56,677.46万元。博世科未保持必要的审慎,2021年业绩预告数据与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形。

博世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张雪球、总经理宋海农、财务总监马宏波、董事会秘书李成琪,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博世科、张雪球、宋海农、马宏波、李成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18日

原文链接:博世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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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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