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29 0:41:41 |
证券代码:830815 证券简称:蓝山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8) 收到日期:2021 年 11 月 19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11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公司公告的 2017 年、2018 年年 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13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以下简称 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公司公告的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19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以下简称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 公告编号:2021-032 第八十二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跨越新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 规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处罚。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 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了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七 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所述 欺诈发行行为。根据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公司欺诈发行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处罚。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一、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公司 2017 至 2019 年度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构销售业务、虚构 研发支出、虚列运费支出以虚增收入、资产和利润 1.公司虚增银行存款余额 根据公司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2017 年、2018 年年末公司账面银 行存款余额分别为 8,864.99 万元、4,743.07 万元。经查,2017 年、2018 年 年末公司实际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 630.05 万元、333.87 万元,公司通过虚 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2017 年末虚增银行存款余额 8,234.94 万 元,虚增比例为 92.89%,占当期净资产的 10.19%;2018 年末虚增银行存款余 额 4,409.20 万元,虚增比例为 92.96%,占当期净资产的 4.92%。 2.公司虚构循环购销业务,虚增收入、资产和利润 根据设立意图、人员关系、财务管理、员工工资及福利发放、资料保管 等方面的证据,北京天越五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博雅君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可勤达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蜀晟科学技 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成都蜀晟)、北京拓普星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 普星际)、北京伊普赛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普赛斯)、北京吉 样林克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雨鸿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创昊天 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昊天)等公司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 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一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十项以及《非上市 公告编号:2021-032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 定,上述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 4 月 29 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 《公开发行说明书》其与中创昊天的关联关系未披露或披露不准确,未披露 其与其他 9 家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通过上述未如实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外部客户、供应商虚构无实际生 产、无实物流转的采购销售循环业务,在采购、生产、销售、库管、物流运 输、财务记账等各个环节实施全链条造假。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赛博)通过虚构采购销 售循环业务虚增收入共计 81,092.26 万元,虚增销售利润(毛利,下同)共 计 24,588.96 万元,虚增存货共计 10,610.68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共计 6,303.33 万元。其中:2017 年虚增销售收入 29,224.26 万元,虚增销售利润 10,031.72 万元,虚增存货 6,070.71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 400.39 万元; 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18,740.36 万元,虚增销售利润 5,449.07 万元,虚增存 货 4,539.97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 2,768.77 万元;2019 年虚增销售收入 33,127.64 万元,虚增销售利润 9,078.17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 3,134.17 万 元。 3.公司虚构研发业务和研发支出,虚增资产和研发费用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研发支出(含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下同)共计 44,237.03 万元,均采取合作研发方式,主要研发服务供应商为 公司关联方成都蜀晟、拓普星际等公司。经查,公司存在自身不具备实际研 发能力、项目研发人员及验收专家未实际参与研发和验收工作、研发成果未 与生产对接、伪造现场应对中介机构走访、编造研发资料应对全国股转公司 审查问询等情况,无真实研发业务。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虚构与成都蜀晟、拓普星际的研发合同及付 款,虚构研发支出共计 24,858.80 万元(不含税,下同),从而虚增资产和虚 增管理费用。其中:2017 年虚构研发支出 5,144.39 万元,虚增管理费用 4,682.12 万元,2017 年年末虚增资产总额 462.27 万元;2018 年虚构研发支 出 13,172.78 万元,虚增管理费用 3,032.16 万元,2018 年年末虚增资产总 公告编号:2021-032 额 10,602.89 万元;2019 年虚构研发支出 6,541.63 万元,虚增管理费用 3,534.44 万元,2019 年年末虚增资产总额 13,610.08 万元。 4.公司虚列运费支出 公司对外销售的货物均由公司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由其唯一物流商北 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联合)负责承运。经查,新月联合 从未实际向公司提供过物流运输服务,公司也未实际发生运费支出,所有发 出货物均为虚假。根据公司财务账簿,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虚列对新月 联合的运费支出共计 4,146.75 万元。其中:2017 年度虚列运费支出 1,363.29 万元,2018 年度虚列运费支出 1,259.42 万元,2019 年度虚列运费 支出 1,524.04 万元。 综上,2017 至 2019 年期间,公司通过上述手段虚增销售收入共计 81,092.2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共计 8,848.32(按实际收入乘以相应综合毛利 率计算的对利润影响数,下同)万元。其中:2017 年虚增销售收入 29,224.26 万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43.20%,虚增利润总额 3,966.29 万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1.90%,虚增年末资产总额 15,148.29 万元,占当 年年末资产总额的 13.69%;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18,740.36 万元,占当期披 露收入总额的 29.18%,虚增利润总额 1,019.0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2.16%,虚增年末资产总额 22,062.63 万元,占当年年末资产总额的 20.56%;2019 年虚增销售收入 33,127.64 万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49.17%,虚增利润总额 3,862.9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0.67%,虚增 年末资产总额 16,062.11 万元,占当年年末资产总额的 14.20%。 (二)公司虚构处置出售资产 2019 年 12 月,公司及中经赛博因调整生产模式处置出售生产设备,销 售金额为 4,383.18 万元(含税)。经查,公司虚构该处置出售生产设备业 务,购买方伊普赛斯实际为公司关联方且公司未实际收到出售款项,公司虚 构处置出售生产设备 4,383.18 万元(含税),占 2019 年年末净资产的 4.89%。 二、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公司公开发行情况 公告编号:2021-032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公开发行说明书》并进行了公告,拟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8,000 万股。9 月 22 日,公司向全国股转公 司提交了《关于终止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 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9 月 25 日,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公司精选层挂 牌申请文件的审查。 (二)公司公开发行文件“财务会计信息”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公司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包括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三年的财 务数据。如前所述,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构销售业务、虚构研发支 出、虚列运费支出方式,虚增收入、资产和利润,导致《公开发行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三)公司公开发行文件“业务和技术”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公司在其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中“业务和技术”部分披露:2019 年 10 月中旬,公司决定处置生产设备;2020 年 1 月,交易对方已支付全部 设备款项,相关设备全部处置完毕;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生产模式由以自主生产模式为主,调整为 外协加工生产模式。如前所述,公司虚构处置出售生产设备,导致“业务和 技术”部分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情形。 (四)公司公开发行文件“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经查明,公司会计核算存在严重账实不符,未依据原始凭证记账,未按 规定装订会计档案。时任财务总监长期未实际履职,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实际履行包括财务在内的所有内部管理职责。公司在会计核算、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等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公司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 书》中“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部分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情形。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公告的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 反了 2013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以 下简称 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3 年《监 公告编号:2021-032 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公告的 2019 年年度报告 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19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以下简称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跨越新旧《监督管理办 法》,根据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照《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 容,违反了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所述欺诈发行行为。根据 2019 年《监督 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欺诈发行行为,依照《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2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 中国证监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业务前期已处 于停顿状态。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出发可能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按照《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公告编号:2021-032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 的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8 号)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2 日 原文链接:蓝山科技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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