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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科技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29 0:41:41

证券代码:830815 证券简称:蓝山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8)
收到日期:2021 年 11 月 19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11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公司公告的 2017 年、2018 年年
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13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以下简称 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公司公告的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19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以下简称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
公告编号:2021-032
第八十二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跨越新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
规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处罚。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
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了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七
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所述
欺诈发行行为。根据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公司欺诈发行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处罚。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一、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公司 2017 至 2019 年度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构销售业务、虚构
研发支出、虚列运费支出以虚增收入、资产和利润
1.公司虚增银行存款余额
根据公司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2017 年、2018 年年末公司账面银
行存款余额分别为 8,864.99 万元、4,743.07 万元。经查,2017 年、2018 年
年末公司实际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 630.05 万元、333.87 万元,公司通过虚
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2017 年末虚增银行存款余额 8,234.94 万
元,虚增比例为 92.89%,占当期净资产的 10.19%;2018 年末虚增银行存款余
额 4,409.20 万元,虚增比例为 92.96%,占当期净资产的 4.92%。
2.公司虚构循环购销业务,虚增收入、资产和利润
根据设立意图、人员关系、财务管理、员工工资及福利发放、资料保管
等方面的证据,北京天越五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博雅君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可勤达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蜀晟科学技
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成都蜀晟)、北京拓普星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
普星际)、北京伊普赛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普赛斯)、北京吉
样林克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雨鸿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创昊天
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昊天)等公司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
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一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十项以及《非上市
公告编号:2021-032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
定,上述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 4 月
29 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
《公开发行说明书》其与中创昊天的关联关系未披露或披露不准确,未披露
其与其他 9 家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通过上述未如实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外部客户、供应商虚构无实际生
产、无实物流转的采购销售循环业务,在采购、生产、销售、库管、物流运
输、财务记账等各个环节实施全链条造假。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赛博)通过虚构采购销
售循环业务虚增收入共计 81,092.26 万元,虚增销售利润(毛利,下同)共
计 24,588.96 万元,虚增存货共计 10,610.68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共计
6,303.33 万元。其中:2017 年虚增销售收入 29,224.26 万元,虚增销售利润
10,031.72 万元,虚增存货 6,070.71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 400.39 万元;
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18,740.36 万元,虚增销售利润 5,449.07 万元,虚增存
货 4,539.97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 2,768.77 万元;2019 年虚增销售收入
33,127.64 万元,虚增销售利润 9,078.17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 3,134.17 万
元。
3.公司虚构研发业务和研发支出,虚增资产和研发费用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研发支出(含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下同)共计 44,237.03 万元,均采取合作研发方式,主要研发服务供应商为
公司关联方成都蜀晟、拓普星际等公司。经查,公司存在自身不具备实际研
发能力、项目研发人员及验收专家未实际参与研发和验收工作、研发成果未
与生产对接、伪造现场应对中介机构走访、编造研发资料应对全国股转公司
审查问询等情况,无真实研发业务。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虚构与成都蜀晟、拓普星际的研发合同及付
款,虚构研发支出共计 24,858.80 万元(不含税,下同),从而虚增资产和虚
增管理费用。其中:2017 年虚构研发支出 5,144.39 万元,虚增管理费用
4,682.12 万元,2017 年年末虚增资产总额 462.27 万元;2018 年虚构研发支
出 13,172.78 万元,虚增管理费用 3,032.16 万元,2018 年年末虚增资产总
公告编号:2021-032
额 10,602.89 万元;2019 年虚构研发支出 6,541.63 万元,虚增管理费用
3,534.44 万元,2019 年年末虚增资产总额 13,610.08 万元。
4.公司虚列运费支出
公司对外销售的货物均由公司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由其唯一物流商北
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联合)负责承运。经查,新月联合
从未实际向公司提供过物流运输服务,公司也未实际发生运费支出,所有发
出货物均为虚假。根据公司财务账簿,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虚列对新月
联合的运费支出共计 4,146.75 万元。其中:2017 年度虚列运费支出
1,363.29 万元,2018 年度虚列运费支出 1,259.42 万元,2019 年度虚列运费
支出 1,524.04 万元。
综上,2017 至 2019 年期间,公司通过上述手段虚增销售收入共计
81,092.2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共计 8,848.32(按实际收入乘以相应综合毛利
率计算的对利润影响数,下同)万元。其中:2017 年虚增销售收入
29,224.26 万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43.20%,虚增利润总额 3,966.29 万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1.90%,虚增年末资产总额 15,148.29 万元,占当
年年末资产总额的 13.69%;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18,740.36 万元,占当期披
露收入总额的 29.18%,虚增利润总额 1,019.0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2.16%,虚增年末资产总额 22,062.63 万元,占当年年末资产总额的
20.56%;2019 年虚增销售收入 33,127.64 万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49.17%,虚增利润总额 3,862.9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0.67%,虚增
年末资产总额 16,062.11 万元,占当年年末资产总额的 14.20%。
(二)公司虚构处置出售资产
2019 年 12 月,公司及中经赛博因调整生产模式处置出售生产设备,销
售金额为 4,383.18 万元(含税)。经查,公司虚构该处置出售生产设备业
务,购买方伊普赛斯实际为公司关联方且公司未实际收到出售款项,公司虚
构处置出售生产设备 4,383.18 万元(含税),占 2019 年年末净资产的
4.89%。
二、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公司公开发行情况
公告编号:2021-032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公开发行说明书》并进行了公告,拟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8,000 万股。9 月 22 日,公司向全国股转公
司提交了《关于终止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
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9 月 25 日,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公司精选层挂
牌申请文件的审查。
(二)公司公开发行文件“财务会计信息”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公司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包括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三年的财
务数据。如前所述,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构销售业务、虚构研发支
出、虚列运费支出方式,虚增收入、资产和利润,导致《公开发行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三)公司公开发行文件“业务和技术”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公司在其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中“业务和技术”部分披露:2019
年 10 月中旬,公司决定处置生产设备;2020 年 1 月,交易对方已支付全部
设备款项,相关设备全部处置完毕;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生产模式由以自主生产模式为主,调整为
外协加工生产模式。如前所述,公司虚构处置出售生产设备,导致“业务和
技术”部分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情形。
(四)公司公开发行文件“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部分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经查明,公司会计核算存在严重账实不符,未依据原始凭证记账,未按
规定装订会计档案。时任财务总监长期未实际履职,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实际履行包括财务在内的所有内部管理职责。公司在会计核算、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等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公司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
书》中“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部分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情形。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公告的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
反了 2013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以
下简称 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3 年《监
公告编号:2021-032
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公告的 2019 年年度报告
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19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以下简称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跨越新旧《监督管理办
法》,根据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照《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
容,违反了 2019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所述欺诈发行行为。根据 2019 年《监督
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欺诈发行行为,依照《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2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
中国证监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业务前期已处
于停顿状态。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出发可能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按照《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公告编号:2021-032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
的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8 号)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2 日 原文链接:蓝山科技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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