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律师团
股民索赔律师
广东榕泰股民索赔
延安必康股民索赔
柏堡龙股民索赔
长园集团股民索赔
您现在的位置: 证券索赔网 >> 虚假陈述索赔 >> 被行政处罚公司 >> 正文
中润资源(000506):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2/27 23:43:25

 中润资源(000506):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1.12.27 17:12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润资源”)于 2020年 4月因历史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1 年 12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9号】。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0年 4月 15日、2021年 12月 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编号:2021-066)。
    2021年 12月 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 17栋
    李明吉,男,1965年 1月出生,时任中润资源董事长
    石鹏:男,1972年 7月出生,时任中润资源董事、财务总监
    贺明,女,1976年 5月出生,时任中润资源董事会秘书
    依据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润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润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 5月 12日,中润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的议案》,同意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聚富)等借款合计不超过 40,000 万元。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先后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汇通)、上海翊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翊芃)借款 4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润资源向崔某借款的情况
    2016年 5月 12日,中润资源与崔某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某借款 2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6年 5月 23日,中润资源与崔某再次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某借款 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24 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6年 10月 19日,崔某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同意将上述 22,000万元借款的期限延长至 2017年 6月 30日。截止 2017年 6月 30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2017 年 7 月 14日,中润资源向崔某偿还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为 14,000万元。
    2017 年 8 月 25 日,崔某第二次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再次变更的通知函》,同意将剩余借款本金 14,000 万元的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10月 10日。截止 2017年 10月 10 日,中润资源仍未清偿上述债务。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剩余借款本金。
    (二)中润资源向刘某庆借款的情况
    2016年 5月 12日,中润资源与刘某庆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刘某庆借款 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3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之后,刘某庆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未记载出具时间),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年 5月 31日。截止《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三)中润资源向疏某倩借款的情况
    2016年 5月 12日,中润资源与疏某倩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疏某倩借款 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3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直到 2016年 11月 25日,中润资源才向疏某倩清偿上述债务。
    (四)中润资源向国金聚富借款的情况
    2016年 5月,中润资源与国金聚富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约定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偿还 5,000万元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后的 1个月。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实际偿还 2,500万元的债务,资金到账日为 2016年 5月 12日。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6年 10月 19日,国金聚富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代为偿还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年 5月 31 日。截止 2017年 5月 31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7年 12月 19日,中润资源与国金聚富签署《关于向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款的补充协议》,约定中润资源最晚于 2017年 12月 31日前支付利息 490.68万元,并在 2018年 1月 31日前付清 2,500万元借款的本息。中润资源在 2017年 12月31日前支付了490.68万元利息。截止《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2,500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五)中润资源向鼎亮汇通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中润资源与鼎亮汇通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约定鼎亮汇通代中润资源偿还 2,500 万元的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日(5月 12 日)后的 12 个月。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2017年 10月 16日,中润资源与鼎亮汇通签署《代为偿还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年 11月 30日。截止《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六)中润资源向上海翊芃借款的情况
    2016 年 5 月 20 日,中润资源与上海翊芃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上海翊芃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月 23日)起 60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直到 2016年 10月 28日,中润资源才向上海翊芃清偿上述债务。
    以上事实,有中润资源董事会相关会议材料及决议公告、借款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财务凭证、银行单据、债权人《催告函》《通知函》、中润资源 2016 年和 2017年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与证据,我会认为:
    2016年 5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计 40,000万元,截止 2016年 7月 11日,上述借款中有 27,500 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6%。截止 2017年 6 月 30 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 4个债权人合计 3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 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 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
    根据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的规定,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 2018年 4月 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润资源在 2016年 7月 11日至 2018年 4月 27 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对中润资源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明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石鹏、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明吉给予警告,并处以 10万元罚款;
    (三)对石鹏、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4.5.1 条、14.5.2 条、14.5.3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原文链接:中润资源(000506):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资讯

    鹏欣资源(600490)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
    中润资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中润资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2家拟IPO公司遭受“无妄之灾”,4中介被查!祸起蓝
    蓝山科技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热门专题
    焦点图文

    李修蛟律师开讲“证券虚假陈述新
    2022年5月26日下午,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到本所开展……

    2023年12号-奥联电子股民索赔征集
    [2023年12号-奥联电子股民索赔案]2023年2月23日晚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023年11号-三圣股份股民索赔征集
    [2023年11号-三圣股份股民索赔案] 2023年2月7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圣股份……
    专业股票索赔律师推荐 广州股票索赔律师网 广东股民维权网 深圳股民维权律师 证券维权律师网 奥联电子股民索赔
    新纶新材股民索赔律师 同洲电子股民索赔 广东榕泰维权律师 ST国安股民索赔律师 投资者索赔律师网 华控赛格股民索赔律师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 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刑事专业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4-2019 证券索赔网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证券索赔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13719131860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邮编:510620
    点击给我们发送邮件sugio@vip.163.com
    粤ICP备17150099号-3